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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光人大·足迹】第一部地方组织法
发布时间: 2025-05-13      来源:法治日报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第一部地方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54年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产生办法、工作程序等;第二章第五节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有意见认为地方各级人大也应当和全国人大一样设立常委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全国人大工作繁重,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易于召集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再设立常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的职权。另外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会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

地方组织法采用综合立法的方式,第一章总则规定省、市、县、乡各级设立人大和人民委员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依照宪法规定。第二章地方各级人大,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并规定选举办法、任期、职权、会议召集及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人大和行政机关负责,并规定任期、职权、会议召集、组织机构等。

1954年宪法在总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国家权力架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中央层面实行议行分开,明确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层面则延续了《共同纲领》的实践经验,仍保持一定形式的议行合一。《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实行议行合一体制,规定人大与政府同为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并以《共同纲领》为根据,制定省、市、县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地方组织法就是根据1954年宪法,在总结《共同纲领》和省、市、县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为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作者何琪单位系全国人大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