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施行
近日,记者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5月1日颁布施行。
1982年,大理风景名胜区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993年,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30多年来,在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促进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的情况,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2024年4月,大理州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中严格保护的内容予以保留,对所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删减和修改。
新修订《条例》对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化水平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苍山保护管理条例、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协同发力,共同构筑起了严密的苍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秦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