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网络赌博提供转账 该当何罪?
近日,记者从新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今年2月19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用手机登录“56”赌博App,以玩“一分快三进行”网络赌博为由,明知接收资金包含两名受害者被诈骗资金共计125550元,仍使用其银行账户以提现名义接收非法资金929087.85元,其后又以充值名义将888660元非法资金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资金在短时间内快进快出,分散转入转出,万某非法获利40427.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协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万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已清退违法所得。法官当庭宣判,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不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到银行帮助犯罪嫌疑人取现,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