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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国境卫生检疫法治防线 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发布时间: 2024-07-26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第13期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关系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法律共8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参加此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给予高度评价,共同表达了修法必要及时、特色亮点突出、期待有力实施的心声:

“修订完善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务实举措。”

“修法认真总结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情况,特别是结合疫情防控相关经验做法,对国境卫生检疫的常态化、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的应急处置、检疫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很好地吸收各方面意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及时推进修法工作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入境检疫,增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筑起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坚固防线。

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6年颁布,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了部分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颁布实施,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疫情防控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为维护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工作专班,并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23年度、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2023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机制,对于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吸纳各方意见 增强制度措施科学性精准性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由司法部、海关总署拟定。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先后赴陕西、广东等地调研,深入国境口岸与一线工作人员面对面了解情况;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强对修订草案的研究,多次向相关部委反馈修改意见,积极推动修法工作进程。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了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初次审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广东、广西等地调研,在广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草案二审稿对常态下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的制度措施进一步予以完善,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完善有关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完善对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检疫查验措施的规定;四是完善海关、疾控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五是对有关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的便利化作出制度安排。

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凝聚立法共识,是立法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介绍,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措施、构筑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坚固防线的同时,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增强相关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情况,对在疫情防控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规措施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

三是准确把握定位。着重对国境卫生检疫的基本措施和程序作出规定,对技术层面具体操作问题留待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

四是注重制度衔接。做好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并与2024年6月1日新修正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的精神保持一致。

 

法律实施将有力推动提高国境卫生检疫法治保障水平

据介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筑牢法治防线,具体表现为五大亮点。

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明确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在部门职责分工方面,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同时,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在口岸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传染病范围。(一)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二)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三)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四是完善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度措施。(一)在检疫查验方面,完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检疫查验措施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并明确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二)在传染病监测方面,明确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跨境传染病监测职责,明确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三)在通关便利化方面,明确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四)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方面,完善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及程序。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可以要求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

五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对进境出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明确由海关责令整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距离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正式施行已不到半年的时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法律宣传,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充分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同时还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在各方合力推动下,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将有力推动提高国境卫生检疫的法治保障水平,构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的坚实法治屏障。(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