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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5月1日起!这个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了
发布时间: 2022-04-29      来源:云南足球比分网:办公厅 德宏州人大常委会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议,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走上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之路。

 

2022年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成效与挑战并存

制定非遗保护条例势在必行

德宏州总人口131.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60.32万人,占总人口的45.76%,主要世居少数民族有傣族、景颇族、傈僳族、阿昌族、德昂族,各族群众在历史长河中创造并传承了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

 

泼水节是傣族、德昂族盛大的年节,节期在清明节后第7至第10天。其中犹以傣族泼水节形式独特、内容丰富且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活动内容包括放孔明灯、唱歌跳舞、泼水祝福等。

 

阿露窝罗节是阿昌族的重要民族传统节日,每年3月20日左右举行,是阿昌族人民在征战、狩猎、农耕和手工劳动等长期生活习俗中形成的,以祭祀、歌舞为主要活动内容。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年来,德宏州五县市均建立了一批以非遗代表性项目为依托的传习所、传承基地、传承学校、合作社等,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年轻人学习和掌握非遗技艺,大力普及非遗知识。

目前,德宏州共有1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4项,传承人14名;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3项,传承人65人;州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26项,传承人91人;县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79项,传承人257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傣族剪纸传承人邵梅罕向徒弟传授技艺。

 

傣族医药传承人方克辉野外采集草药途中给普查组和学者们讲述该植物生长的地理环境、用途以及治疗方法。

 

在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德宏州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大量技艺传承依靠口传身授,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疾病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流失。此外,社会层面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力度不够、社会力量参与不高。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弥补地方立法保护短板势在必行。

本次通过的《条例》共7章37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与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德宏州非遗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划分5类措施

分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开展分类保护工作。

1.对没有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开展调查、建立档案、记录保存等方式,实行记忆性保护。

2.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通过真实、完整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技艺流程,征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3.对存续状态好、有一定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通过完善和创新产品或服务、培育和开发市场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4.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组织开展研讨、宣传、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实行普及性保护。

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特定区域,设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设立专项资金 给予适当补助

出“实招”为非遗“保驾护航”

《条例》重在解决非遗保护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具体措施。

1.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设施场所纳入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才;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场所建设、配套措施、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3.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者,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继续保留相关待遇。此外,《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州、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50%。

德宏州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排桂红介绍,《条例》立足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明确了非遗分类保护机制,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优势、发挥传承人作用,以及对传承人的权益保障,突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实用、管用,对推动德宏州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沿边开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秦楷第 张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