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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
发布时间: 2022-02-22      来源:全国人大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2021年8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

“安装手电筒程序,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下载文字编辑APP,却需获取通讯录权限”“家里孩子刚出生,每天就有应接不暇的母婴用品广告推送”……人们享受着数据带来的便利的同时,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网”,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为个体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举起新旗帜。

“我的权利我做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得到了体现。“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

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面对饱受诟病的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了海量用户数据,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可能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规定了这类平台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意识,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实施,助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

我们可以期待,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司法和执法的不懈推进、多方参与共治的持续发力,广大人民群众将长久拥抱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规范、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受促进的数字治理新时代。(宫宜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