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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巡视”这把“利剑”
发布时间: 2020-08-27      来源:云南足球比分网: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田成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台后,要看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运行情况,要通过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此,执法检查成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成为每年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践中,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通过执法检查,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审判、依法检察,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有效实施。其目的是推动“法之必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循。

人大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从学理上说,执法检查就是人大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严肃的法律监督行为,从性质而言,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其功能有三:实现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完善立法。推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实现良法之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目前,执法检查这项工作,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人大加强“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它与质询、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相比,适应范围广泛,与视察调查、听取汇报、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相比,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所显现的作用,居于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措施之首。

2018年,栗战书委员长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会议上强调: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正式把执法检查定位为一种“法律巡视”的地位和性质。

在实践中,执法检查中存在如下问题。

研究不深。对需检查的立法目的、原则、制度、权责义务研究不透,把握不准,把执法监督等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以至对需检查的主要内容不精准,问题找不全,核心不突出。

准备不足。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没有深入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和研究分析,仅凭借主观印象或是按照有关部门的建议就确定了检查的重点或方向。

力量薄弱。执法检查组成员大部分都是法律的“门外汉”,“内脑不足,外脑不够”本应由接受检查、配合检查的变味为“自我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容易陷于被动地位,极易被牵着鼻子走。

变形走调。流于形式,走过场,存在着“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赞扬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剖析原因少,许功摆好多,红脸出汗少”等现象,有的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按照预定的路线走,循着指定的“景点”看,沉不下心,摸不着底,掌握不了实情;表面看似轰轰烈烈,实际上还是一种工作上的视察、工作调查。过后,“山河依旧”、“景色”未改。

不敢亮剑。把执法检查等同于工作检查,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准备”,重排场,重安排,轻责任,轻问题。相互给“面子”,不轻易“挑刺”、更不会“叫板”。

报告不深。对存在问题找不准,对取得成效的客观评价不实,对如何进行整改的针对性意见不强。讲成绩长篇大论,讲问题遮遮掩掩,提建议含含糊糊、原则抽象。

问效乏力。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和建议往往成为“耳旁风”,后续跟踪监督乏力,更没有相应的问责。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给出如下建议:

(一)精选题。在议题的选择上少而精、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检查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去哪里检查。重在发现问题,找准问题、找具体问题。重点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执行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每年安排2—3个项目,抓好抓实。

(二)深调研。在执法检查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会,充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收集、掌握法律实施的第一手资料。要带着问题去,奔着问题去,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细化、量化检查任务,组织执法检查组,吸收专业人才参加检查。

(三)拓形式。充分利用科学的技术方式开展检查。注意把明查与暗访、听取情况汇报与实地察看结合起来,少坐会议室,多进群众门,尽可能掌握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除了运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常规性的执法检查方式外,多采取不打招呼式的暗查,抽查式的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避免“热热闹闹搞检查,认认真真走过场,避免出现“粗、宽、松、软”的情形,不让检查成为“面子检查”、“感情检查”。

(四)准审议。执法检查不是评先进,而是找问题,一定要发现问题。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亮剑”,而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问题,更要有针对性提出符合实际的改正建议,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内容要涵盖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等。

审议时,紧扣问题,坚持用事实说话,多问几个为什么,问得透彻、问到要害。总体评价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准确无误、符合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改进建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加大力度,改进工作,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五)实督办。执法检查完后,应依法公开执法检查情况,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该曝光的曝光,该点名的点名。应建立整改结果反馈机制和执法检查“回头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查找问题的产生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要敢于将发现的问题向执法法律实施机关交办督办,促成问题的解决。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要利用监督法规定的询问、质询等权力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和问责,咬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人大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

总之,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取决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敬畏法律,尊崇法度,严格执行法律。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全链条中,执法检查的作用非常重要。将执法检查定位为“法律巡视”,一方面凸现了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对新时代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法律巡视”是对人大执法检查这一监督形式内涵的丰富或完善,富有创新因子和探索价值。人大一定要用好“法律巡视”这把“利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