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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以人大代表之名
发布时间: 2020-08-06      来源:财新网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田成有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作用?约见被看作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代表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的一项法定的履职活动。代表在视察等活动中就发现、了解、掌握的问题主动提出约见申请,确定约见主题,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以“面对面”“一对一”的问答方式,当面提出询问、批评、意见和建议,听取说明和解答并督促问题的解决。

这种做法,既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搭建了平台,增强了代表履职的主动性,拓宽了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又成为人大了解民情、民意和民事,掌握基层实际情况的有效途径。

虽然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的约见权,但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本身不善于或不敢于运用这一权力,很少有代表约见的情形发生,约见被当成约谈,约见长期处于一种“休眠”状态,基本没有运用,更没有形成常态。这书本上的好制度,基本上被闲置。其中的原因,除了人大常委会不主动组织约见活动以及“一府两院”不习惯被约见,中国人的“情感面子”“相互给力”等主客观原因以外,约见制度本身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有效地运用代表约见权?如何让代表的约见权落到实处?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存在缺陷: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刚性约束。适用的情形仅限于代表在参加集中视察过程中,对约见的程序、事由、答复、时限、结果等均未作出规定,代表以何种形式和怎样提出约见要求,什么情形可以约见,怎么组织约见等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这一监督方式基本处于“冬眠”状态。

现在的约见相关规定,仅指出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视察活动时,可以行使约见权。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工作没有规定,这些规定限制较多,不便于代表履职。代表履职渠道很多,除了视察活动以外,还有诸如参与执法检查、工作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以及立法调研等方式。实践中,仅规定代表在视察中可以行使约见权,渠道过于单一。如果代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现了有关问题,是否因没有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就不能行使约见权?

约见要谈的问题是否应该限定?什么样的问题应纳入约见?约见对象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出答复,如果未予答复该承担何种责任等等,约见活动结束后,如何向代表反馈和督办办理落实情况,这些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

按照精细立法的要求,有必要对代表的约见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代表约见的适用范围、约见内容、约见方式、工作程序等予以规范,以保障代表更好地行使该项法定职权,真正实现约见制度的价值。

 

1、拓宽适用范围。赋予代表行使“约见权”更广阔的空间,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措施和监督力度。由闭会期间拓展到代表开会期间。人代会期间,代表集中参会议政,开展约见备受舆论关注,能够产生良好的约后办理效果。代表除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外,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立法研讨、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时,只要发现和了解“一府两院”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都可以行使代表约见权。

由集中视察拓展到自行持证视察。未经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组织,代表单独和联名持证视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也应准予约见。

 

2、规范约见内容。约见主要涉及的事项内容包括: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等。

而对于涉及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对于涉及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案件以及属于个人学术探讨、业务推介的,不得作为约见内容。

 

3、完善约见程序。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不宜向有关国家机关直接提出约见。约见应在统一安排下有序进行,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事项,对经批准可以进行约见的,要及时协调、确定约见的时间和参加人员,制定“约见”方案,提前准备约见资料,并及时向代表和约见对象等相关人员发出参加约见活动的书面通知,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保证规范性、严肃性,确保约见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对经审查不宜开展约见的,人大常委会要在合理期限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并针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其他合适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约见,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代表工作机构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亲自参加约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和回避,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并如实回答,对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场答复并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充分说明理由和原因。

 

4、加强约见监督。被约见的单位,应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把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或者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对代表约见时提出的问题 敷衍应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结果应当及时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

作为一名代表,没有行使约见权,不知如何行使,是很遗憾的事,很纠结的事。作为一名立法者,看到这么好的制度,没有推行、落实,也很遗憾,很痛苦。但愿,真有一天,因某一事,我要“以代表之名”对你约见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