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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怎么当好人民的代表
发布时间: 2020-07-29      来源:云南足球比分网: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在云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之际,作为一名代表,作为一名立法者。条文之外,有些问题拿出来思考一下。

 

一、代表是什么?

代表是人民的代表。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作为“主权者”,不可能人人都去行使权力,所以得把“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体现人民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代表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细胞。

代表性是民主政治的灵魂。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本质上,代表自身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 ”,始终跟人民共生、共存。所以,不能把代表看成是独立的政治精英集团,更不能把代表看成是脱离于人民只代表自己的独立个体。

人民选举代表,代表接受人民的委托授权,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选举、决定、任免国家或地方重要领导人、参与决策国家或地方重大事务。

代表的前面是人民,背后是人民。但“人民”一词,是个抽象的大词,是个集体的空泛概念,“人民”是由千差万别、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集合而成,在具体的生活中,到底谁才是“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民”到底是什么?是穷人、弱者,还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群众,还是只是一个被用滥了的政治“符号”。

显然,作为代表,所代表的人民,不是代表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代表不能成为简单的“传声筒”,代表也不能成为机械的“留声机”,在履职中,怎么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又通过什么来体现?怎么把不同的意见和要求提炼出来?怎么找到“最大公约数”?怎么将“个人偏好 ”转化为“社会共识”?甚至怎么发言、 讨论?怎么表达选民意见?怎样选择、撰写和提出建议、议案?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特征,也是对代表素质能力的检验。

所以,当好一名代表,极不容易。代表一定要有代表能力。

很多情形下,代表具有多重角色。从政治角色讲,如果说国家是人民的代理人,那么,代表就是国家的代理人,代表作为民主政治的标志和象征,是权力的代表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

从法律角色看,代表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行使者,是国家、社会和人民之间互证、互动的中介和桥梁,没有代表,难以形成国家意志。

从社会角色说,代表可能是农民、医生、教师、也可能是官员等。一旦被推选出来,代表就是一个为民服务、为民代言的公仆。

综上,代表兼容民意代理人、国家代理人、立法者、法律监护人等多重“角色”,我们可以把代表看成是民意的代表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参与者和代表者,是人民的代言人和服务人。

 

二、代表做什么?

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理所当然,代表要对人民负责,要为人民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享有各项权利: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询问权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批评权。在闭会期间,代表履行的职责就更多,比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法律赋予了这么多的权利,可实践中,在大多数人看来,代表似乎就是举举手,开开会,很难看到代表们行使了这些权力。如质询、罢免、约见、特定问题的调查等权力,几乎都不会用,不敢用,也用不好。

在我看来,代表还扮演着回应的功能,甚至,我把回应看成是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回应即回答、应答或响应,回应性是代表制度的政治要求和核心功能。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国家对公众的要求、社会需求要有有效的应对速度和处理精度。实现所谓的民有所想、我有所谋,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的目的。

代表来自于人民,必须回应人民的需求、愿望。回应的过程,既是获取、了解、分析、判断人民利益、要求和愿景的过程,也是了解人民合法诉求,与选民积极沟通,对人民的愿望、诉求进行协调、整合,通过上情下达、寻求解决对策,参与国家决策,更好地履行自己职责的具体过程。

宏观来看,代表该干什么,主要是两大方面。

(一)联系群众。代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这是整个国家管理体系的赋权基础,也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方便联系群众,各地普遍开设了人大代表联络处,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组建代表社区之家,让人大代表能很好地深入基层、走近群众、观察民生、了解民意,从中汲取依法履职和为民代言的智慧和力量,同时,还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视察、专题调研、代表述职测评、代表微博微信平台等形式,让代表有更多的机会或平台密切联系群众。

(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一府两院”、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代表专题调研、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行使监督职能。其中,执法检查是人大代表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也是一种“法律巡视”;视察调研是人大代表获 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主要是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询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最直接的监督体现。

实践中,代表的回应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代表的立场、态度和行为,取决于代表的能力或素质。回应得好,决定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和信任,影响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及国家治理的成效。所以,只有当代表积极主动地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回应时,人民才会从心里认同代表、支持代表、信任代表,进而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建构在坚实的人民支持基础之上 。

 

三、代表如何发挥作用?

作为代表,不是一种头衔、标志和符号,更是一种职责、职务。此职务是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也不是哪个人的恩赐,而是人民赋予的。

代表这一称谓,不能成为虚设或摆设,而要认真履行责任。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代表肩头也承担起沉甸甸的责任。

首先,代表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所谓角色责任,就是做好代表份内应做的事,代表,既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其所代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权力的行为,而非孤立的个人行为。

其次,代表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要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不能把代表看成是一种民主象征和政治光环,要切实发挥作用,充当最充分、最真实的人民代言人和最客观、最理性的民意代表者。

最后,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责任, 代表是连结人民和国家的桥梁、 纽带和中介,作为人民的代言人和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必须为国谋政、为民代言,其知政、参政、议政、督政都要体现其政治要求,始终站在人民一边,不能与人民陌生、疏离、脱节。

实践中,存在着代表责任被弱化、虚化的现象,所谓“扎扎实实走程序、 认认真真走过场 ”。特别是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缺乏制度和的保障,导致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做与不做”“做多做少”都一样,出现“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状况,比如,部分代表很少主动联系选民或者联系次数很少,不愿意参加代表活动,“视察、检查、座谈”等只是为了应付交差,有的代表把自己等同于“劳动模范”,消极履职,只当个“开会代表 ”、“举手代表”、“哑巴代表 ”,甚至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作“护身符”,当特殊公民,不行使代表权利,不接受人民监督。

但愿通过修订代表法,更加明确,代表是职务,而非荣誉,不能将代表当摆设、装门面,要不负民心,努力为民服务。通过立法,既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也推动代表积极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