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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到“人”的觉醒:人格权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6-29      来源:云南足球比分网:法制工作委员会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田成有

  国有国格,人有人格。人格问题,是大问题,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物质要素,也涉及到姓名、肖像、名誉、信用、隐私等精神要素,还涉及到平等、自由、尊严等一般要素。

  从法律上讲,人格就是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关系到人是否能被有尊严地对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权利,具有重要位置。

  对人格权的重视,代表了人类自身的觉醒和人权的进步。

  在民法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二战”是个转折点。二战前,各个国家的民法典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的也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对人格权比较忽略。二战中,鉴于德国法西斯对人性的摧残,促使人类深刻认识到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首次提到了人格尊严。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将人格尊严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所、信件与通信联络,或是名誉与荣誉都不应遭受任意诽谤。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得到法律保护,免遭侮辱或诽谤。”德国、日本这些战败国接受历史的教训,在宪法中写入了人格尊严,不能让历史的悲剧重演。

  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没有人格平等,怎么可能实现由身份走向契约,没有人权保护,哪来什么法治。

  人是万物之灵,认真对待“人”的价值、尊严,把“人”作为“人”看待,让人“有尊严地活着”。这是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一种解放都是人的解放,都是将人的世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人格权作为人应争取或具备的重要权利,在民事权利中,是最具活力、最有代表性的权利之一,可以说,人格权是所有权利中的最高价值。

  每个时代都有自己标志性的法律。80年代的民法通则,把“人”从“单位人”变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启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私权治理的转变。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是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这部法典,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

  由于人格的开放性,没有产生、成立、生效、变更、转让等问题,很难对其定义。加之,人格权具有无形性,其边界不像物权那么清晰,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标表性人格权,其无形程度更高,无法像财物那样被转让、抛弃,所以,对人格权的认识往往模糊不清,不能简明识别。查阅各国和地区民法典,也很少有对人格权进行定义的。通常都只是概括地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或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

  与其他权利相比,人格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由其享有,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绝对权,先于法律规定,自出生之时直至死亡就当然享有,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民法典的颁布,中国实现由“法”到“典”的转变,标志着我国进入到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新时代,标志着一个全面保障私权的崭新时代的到来。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比,不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最大的特点或突破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人格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闪耀着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体现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文主义思想,也把人格权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水平。

  从此,中国的民法性质将发生巨大变化。即从过去注重财产权,注重物权,变为更加注重人格权、人权。这是一次了不起的立法胜利,也是一场了不起的人权觉醒。这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说过的:“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学习领会民法典物权法编,有这么一些特色或亮点:

  一强化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被视为第一人权,从出生到年幼、成年、衰老、离世,从人体胚胎、人体试验、试管婴儿、遗体处理等等,都涉及到对生命尊严的维护。

  此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还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二从注重物质性人格权发展到注重精神性人格权。早期的人格权主要是对人生命、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提供保护,其后逐渐发展对人的社会属性的关注,认可了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在日益注重精神内在的时代,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地位将更加凸显。

  三保护范围不断扩展,类型不断增加。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高,人格权的内涵在不断丰富与深化。

  特别是生物技术所引发的人体胚胎、代孕、整容以及器官移植、人体器官捐赠、生物试验等新问题,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盗取他人的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窃听他人谈话的现象的发生,隐私保护、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就更加增强,一些新类型的人格权不断涌现,个人信息成为一项新型的人格权益,声音也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

  这次民法典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给予回应,完善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了隐私权的具体表现,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

  四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是“高度个人化的”权利,其不可被放弃、转让,也不可被继承。但姓名、肖像、名称等这些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如今,也可以投放到市场里去,可以由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创造经济价值使自己获得利益。这都体现了某种时代进步。

  五保护方式多层次、多样化。现实社会里,人格权很容易受到侵害、妨害,如污辱和诽谤他人、毁损他人肖像、宣扬他人隐私、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偷拍、监听、性骚扰、私闯民宅、拦截他人邮件、发送垃圾广告等行为,这次法典明确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此次法典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此外,对人格权的责任认定,还规定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平衡。

  严格说来,人格权的实现,不能靠人格权自身的规定实现,不能以规定了多少人格权来作判断,而要看侵权法是否完备,权利救济制度是否健全,也就是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格权保护水平,关键看侵权法是否发达完善。此次法典明确,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