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修订通过,适用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立法技术规范共分为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与地方性法规相关的文件技术规范两部分,包括12个方面的规范,此次修订,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有关委员会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提交的法规文本的题注统一表述为“草案建议修改稿”或者“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并要求建议修改稿用黑体字表示建议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用加框表示建议删除的内容。
二、明确规范了部分修改法规的议案标题,表述为“×××(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条例》的议案”,或者表述为“×××(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同时修改若干件法规的,表述为“×××(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条例》等×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或者表述为“×××(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案人)关于提请审议部分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三、明确了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审议)结果报告的具体内容。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报请批准的法规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附报批的法规及呈请批准的报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结果报告包括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有变通规定的是否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以及附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说明。
四、明确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作法规草案说明时,应当有“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内容,而有关委员会对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直接表述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审议意见,不采用“受××委托”或者“代表××”的表述。
五、明确了法规结构的具体设置要求。一是在章的设置上,规定同一章内各个条款之间应当具有相对的关联性,每章不得少于三条。二是在项的设置上,条或者款需要列举的事项可以设项进行排列,所设的项数不得少于三项。三是法规中的过渡性条款,主要针对新条例施行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的权利、资格、行为等的承认和处理,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
六、明确了法规中执法主体的名称表述。法规应当采用标准性全称和规范性简称,对政府组成部门,一般表述为“××行政部门”;对政府直属机构以及部门的管理机构,一般表述为“××主管部门”;对某些实践中已经有固定表述或者情况特殊的部门,应当准确表述,如“公安机关”、“海关”;对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一般表述为“××机构”。
七、明确了法规中的基本用语。一是工作时间的表述方法,立法技术规范规定,工作时间一般分为工作日和自然日两种,一般在10日(含本数)内界定为工作日,并在表述时明确为“×个工作日”;超过10日的界定为自然日;情况特殊,也可以选择10日内为自然日。二是数字的用法表述,修订后的立法技术规范,强调在表述年、月、日,年龄、人数、倍数,金额、重量、长度、面积等比较精确数目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比例、分数、百分比时,用中文小写数字。
八、明确了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后,在法规草案付表决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所作的汇报,标题表述为“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文件末尾署名“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日期。同时,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条款作了部分修改的,应当同时附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对照稿;个别文字修改的,可以不附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对照稿。
(足球比分网:法工委 郭志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