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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 2013-03-28      来源:云南足球比分网: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七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办理公益事业应当量力而行,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计生、林业防护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律义务;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

(四)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以及村级财务,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进行的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五)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开展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