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就要敢于碰硬
白茫茫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利的表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人大监督再次载入党的文献,既充分反映了人大监督工作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已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也表明人大的监督工作必将担负起更重大的历史使命。不论是人大机关还是人大工作者,都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新形式和新任务,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这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有序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已有了明显的改善,人大监督的水平和效果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督不力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原因其实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看待和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个问题上认识到位,态度坚定,监督工作就不会成为人大工作的薄弱问题。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它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于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的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对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司法的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他们利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人大的地位和权力性质决定了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要是监督对象对人大的监督随便应付或置若罔闻,那就是藐视宪法和法律,人大完全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和处置权,该询问的询问,该质询的质询,该纠正的纠正,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古今中外都有“舍身护法”之说,这就告诉我们,护法是需要斗争精神甚至是牺牲的勇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工作者如果遇到困难和问题就回避退缩,消极无为,不但人大的监督工作不会有起色,连人大的地位和权威也会受到动摇。曾有同志说,在目前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人大的职权还没有完全到位也是正常的,如果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采用刚性的监督方式和手段,不但监督对象难以接受,可能还会引起其他更为复杂和激烈的矛盾,因而还是忍耐一些、超脱一些的好。这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它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监督机制的健全也好,人大实际职权的到位也罢,都不会从天而降,平地而生,它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斗争和矛盾的过程,需要通过各方面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人大自身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总之,对于那些影响改革发展、危害人民利益的人和事,人大就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督促“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者单位: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