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罗明义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尊敬的映萱副主任、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资源是我省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目前我省已有1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3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3个还成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这些风景名胜区已成为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条例》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主体,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程序、开发利用原则、相关职责、保护措施等,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内容和特点
新《条例》共6章52条,坚持把以人为本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界定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为明确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内涵和等级,并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的职责。为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并适应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及建设活动的审批原则。为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同时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及其审核管理程序和审批原则。
四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之间的关系。为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区和其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管理关系,以便共同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条例》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交叉时,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相互关系。
五是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责。为通过有效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管理,《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职责。
六是充分体现权责对等的立法原则。《条例》在赋予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相应职权的同时,相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立法原则。
三、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参与景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切实站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发挥风景名胜资源在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大对《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把《条例》贯彻落实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同志们,新修订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握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为规范我省的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发展工作,推动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