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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11-12-09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原则

◎白茫茫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首先必须把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据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行政审判面对的被告是各级行政机关,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而强调和坚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更有其重要意义。当然,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并不是说不受任何监督。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等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极为重要。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在行政诉讼中,这个原则规定得更具体。那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如何以法律为准绳和依据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主要有: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如果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还要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另外,根据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可以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所谓参照,是指不直接引用,而以规章作为一个精神掌握。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以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规章来审理行政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审理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代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是审查合法性,而不是审查不当行为,这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通例。

四、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是合议原则。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审理难度较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度,而不适用民事诉讼关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二是回避原则。回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更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贯彻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案件。三是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审判能使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促使审判人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也能使旁听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当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四是两审终审原则。两审终审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实行这个原则,能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案件的质量,也能防止案件因纠缠不休而浪费人才、物力和时间。

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和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但行政诉讼中坚持这个原则,尤为重要。因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者(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服从行政机关管理的被管理者,即一方是“官”,—方是“民”,两者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如果不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有权进行辩论,就有可能会把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地位带到行政诉讼中来,从而出现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现象。

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分别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其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值得探索,也十分重要。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在某个阶段或程序中应当实行的原则。如第3233条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主要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原则;第44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第5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等。上述特有原则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及其特点,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