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紧迫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对于中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云南省来说,更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本课题通过对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的分析,在对洱海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建议,为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国家在制定补偿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中,反映云南的省情民意,提供参考。
一、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急需在学习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省省情的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国外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国际上对“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名称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主要有四个类型。一是直接公共补偿。类似中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等。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他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这一类补偿还包括地役权保护,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进行补偿。二是限额交易计划。如欧盟的排放权交易计划,政府或管理机构首先为生态系统退化或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破坏量设定一个界限(“限额”或“基数”),处于这些规定管理范围之内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选择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资助其他土地所有者进行的保护活动来平衡自己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这种抵消措施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可以获得市场价格,达到补偿目的。三是私人直接补偿。除了由非盈利性组织和盈利性组织取代政府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之外,私人直接补偿与上面所说的直接公共补偿十分相似。这些补偿通常被称为“自愿补偿”或“自愿市场”,因为购买者是在没有任何管理动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各商业团体和(或)个人消费者可以出于慈善、风险管理(或)准备参加市场管理的目的而参加这类补偿工作。四是生态产品认证计划。通过这个计划,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济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性产品提供补偿。
从各国实施PES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国外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2002年出版的“SilvcrBulletorFoolsGold”对当时287例森林生态服务交易进行了分析,发现这些交易可分为4种生态服务类型,其中75例碳储存交易,72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61例流域保护交易,51例景观美化交易。另外还有28例属于“综合服务”交易。目前的实际交易案例已多达300个以上,遍布美洲、加勒比海、欧洲、非洲、亚洲以及大洋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在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补偿方面,瑞士、美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欧盟也有类似的政策和做法。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80年代实施了相当于荒漠化防治计划的“保护性储备计划;纽约州曾颁布了《休依特法案》,以恢复森林植被。在这些计划和法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为计划实施(成本)和由此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偿)是一项重要内容。
流域保护服务可以分为水质与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三个方面以有利于上游保护者,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穷人。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利用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佣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以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供给;纽约水务局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方面,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德国是由中央政府(75%)和地方政府(25%)共同出资并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负责生态恢复工作;对于立法后的生态破坏问题,则由开发者负责治理和恢复。
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与京都清洁发展机制是目前两个最大的、最为人们所了解的碳限额交易计划,2005年二者分别完成了3.62亿吨和4亿吨的二氧化碳交易。根据碳交易公司2006年的统计,这个数字比2004年增长了7亿吨总价值达到了94亿美元。
景观与娱乐文化服务经常与生物多样性服务相重叠。从本质上说,旅游者购买商品是欣赏景观的权利,这些商品不属于生物多样性范畴,一般都是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来决定付给土地管理者的费用。对国家公园来说,一般要求当地社区居民减少在公园内的活动,使他们可以获得一部分的公园收入以作为对此的补偿。根据调查,最经常用来体现这些服务价值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补偿是参观权或进入补偿,如参观费(5()%)、旅游服务费(25%)和管理项目费(25%)。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类型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私人土地购买、公共土地购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考察权,调查许可,对野生物种进行狩猎、垂钓或集中的许可,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保护地役权,保护土地契约,保护区特许租地经营权,公共保护区的社团特许权,私人农场、森林、牧场栖息地或物种保护的管理合同);限额交易规定下可交易的权利(可交易的湿地平衡资金信用额度,可交易的开发权,可交易的生物多样性信用额度);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企业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管理的交易份额,生物多样性友好产品)。总体而言,国外生物多样性等自然保护的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通过政府和基金会渠道进行的,有时则与农业、流域和森林等的补偿相结合。
(二)国内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
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些科学研究人员借鉴国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对不同尺度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定量估算。虽然由于采用的指标和方法不同,使所得到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但是研究结果仍然揭示了生态系统在生态与环境服务方面的巨大价值,证明了单纯以GDP为核算标准的现行经济核算体系的缺陷和环境生态效应的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从而从理论上阐明了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理沦依据。
生态补偿在实践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一是由中央相关部委推动,以国家政策形式实施的生态补偿;二是地方自主的探索实践;三是近几年来初步开始的国际生态补偿市场交易的参与。总体而言,目前的实践工作集中在森林与自然保护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方面。
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工作起步较早,国家投入较多,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之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生态工程也对长期破坏造成生态系统退化的补偿。—些相关的政府措施有: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指出“改改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1993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确定国家环保局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的通知》(2002年废止);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第六条明确表明“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以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00l~2004年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2004年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从实质上建立起来了。
流域的生态补偿。在流域的生态补偿方面,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行政辖区内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如北京市与河北省境内水源地之间的水资源保护协作、广东省对境内东江等流域上游的生态补偿、浙江省对境内新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等。应用的主要政策手段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或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补偿地区,或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同时,有的地方也探索了一些基于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手段,如水资源交易模式。浙江省东阳市与义乌市成功地开展了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经过协商,东阳市将横锦水库5000m3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通过交易转让给下游义乌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的水资源交易的案例,上游灌溉区通过节水改造,将多余的水卖给下游的水电站使用。在浙江、广东等地的实践中,还探索出了“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模式。为了避免流域上游地区发展工业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也为了弥补上游经济发展的损失,浙江省金华市建立了“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作为该市水源涵养区磐安县的生产用地,并在政策与基础设施方面给予支持。2003年,该区工业产值5亿元,实现利税5000万元,占磐安县财政收入的40%。浙江还有另外5个市、县也开展了或将要开展类似的举措。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90年代中期进—步进行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94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这一政策理念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也有些地方,如广西,采用征收保证金的办法激励企业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若企业不采取措施,政府将用保证金雇佣专业化公司完成治理和恢复任务。在各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是按照矿产资源销售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治理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新开矿山,浙江省通过地方相关立法,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按单位采矿破坏面积确定收费标准,同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解决新矿山的生态破坏问题;做到不欠新账。对于废弃矿山,浙江省采用两种办法治理和恢复:受益者明确的废弃矿山,则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机制实施治理;若废弃矿[山已没有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的,则由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治理。
区域生态补偿。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治理、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三江源”生态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生态工程均具有明显的生态补偿意义,投入资金有数千亿之多。2000~2003年,中央政府用于西部基本建设的国债资金达到2200亿元,占同期国债发行总量的37%;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从2000年的53亿元,迅速增加到2003年的170亿元,2004年达到450亿元。在中央的基本建设基金中,用于西部的资金从2000年的170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40亿元。2000~2003年,中央用于西部扶贫的资金是175亿元。从区域补偿的角度看,尽管这些财政转移支付和发展援助政策没有考虑生态补偿的因素,也极少应用于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但其对西部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或承受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成本变相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的地方探索。浙江省是第一个以较系统的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补偿实践的省份。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具体政策和措施包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征收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久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村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界面参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浙江省采取了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实施跨区域的八大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市、县(市)等分别对区域内部生态补偿问题开展工作。目前,杭州等6市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本地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并推进相关实践。
二、洱海生态环境的现状及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洱海是云贵高原的一颗明珠,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境内,北纬25°25′至26°10′,东经99°32′至100°27′,湖区跨大理市和洱源县16个乡镇,总人口约86.56万人,340人/平方公里。流域面积2565平方公里,属澜沧江水系。湖面积251平方公里,湖容量27.43亿立方米,最大水深21.30米,平均水深10.60米,湖内岛屿面积0.75平方公里,为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泊。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洱海水质呈贫中营养级—Ⅱ类,并逐渐上升到九十年代中营养化—Ⅱ类,继而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初的富营养化初期—Ⅲ类水质。
为治理污染,还洱海一湖碧水,在洱海水污染治理上,从早期的湖内保护扩展到流域保护,从专项治理走向综合治理,从州级专业部门管理发展向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经历了从水污染防治、保护、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三个阶段。经过全州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2005年,洱海全湖水质总体恢复至Ⅲ类,其中3月、5月和12月达到Ⅱ类,流域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洱海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从而使流域经济进入发展的快车道。2007年7月,在全国湖泊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大理州交流了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主要经验和体会,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充分肯定,要求全国重点湖泊流域的省市要认真总结洱海保护治理经验,在今后湖泊治理中推广洱海治理保护经验,为国内其它湖泊的治污提供借鉴。
(二)探索实践。大理州按照国家和省的布置,2000年以来先后在洱海流域实施了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天然林保护等生态补偿三大政策,在生态补偿工作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
1、采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来全面度量洱海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的价值。这是生态补偿主体对特定生态补偿对象(洱海全流域)。如果补偿主体所提供的补偿数量过少,未能满足洱海地区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洱海流域就没有治理水体污染和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的必要激励。按照1997年Robot•Costanza等对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测算经验值——国民生产总值的1.8倍,有关专家按照大理市2008年全市生产总值(GDP)145.5亿元和洱源县2008年全县生产总值19.5亿元的统计数据,测算出洱海全流域的年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145.5+19.5)×1.8=297亿元。
2、采用机会成本法来测算流域不同区域对特定区域的生态补偿额度。按照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编纂的《洱海管理志》的相关数据,专家采用退耕还林、调整工业和农业品种结构从而失去了部分发展权而形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大致测算了洱海流域不同区域对特定区域的生态补偿额度。如,近几年洱海流域已经或计划开展的治理投入项目有:洱海实施“双取消”资金投入为369.4万元;洱海“三退三还”资金投入为1437.4万元;清除水葫芦和环湖固体废弃物治理投入资金214万元。洱海保护治理“六大工程”的投资总额为86670万元,合计洱海流域治理的直接投资为88691万元。如果以上述流域治理投入项目十年完成来测算,每年的生态直接成本为O.89亿元。
3、加大投入。2006年到2009年,,州投入1.67亿元,县市投入1.33亿元,主要用于8个方面的补助: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农村环保、农村面源治理、规划监测能力建设、湖滨带湿地等生态修复、卫生旱厕、综合整治及基础设施等其他项目。同时,州级财政每年安排1500—2000万元专项用于洱海源头洱源县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用于上游洱源县以集镇截污治污和湿地净防为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以调整和改革种养结构、生产方式为重点的生态农业,以造林绿化、林产业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及小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屏障,以高原水乡地热国为重点的生态旅游,以限制和禁止发展以洱海有污染产业为重点的生态工业,以生态理念规划村庄集镇为重点的生态家园,以增强全民生态意识为重点的生态文化等建设。
(三)成功经验。大理州在建立洱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始终注重四个有机结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生态补偿流域群众生产生活有机结合。为更好保护洱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在实行全湖半年休渔和渔船集中入港管理期间,高度重视沿湖专业渔业社封湖休渔生活问题,将专业渔民休渔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50元,每年130万元,对4397名渔民进行补助。在罗时江入湖口和邓北桥湿地建设中,采取土地租赁,租金由农户和建设方协商,每年每亩600—1200元,将每年近300万元的土地租赁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租期和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期相衔接,年初按时给予租地群众补偿,并优先招聘出租土地村民参与湿地建设和日常维护,群众在获得土地出租金的同时,还按工获得劳动力收入。政府既建成了湿地,又分年度付租金减轻了资金的压力。
2、是生态补偿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洱海保护治理纳入州市县各级的重要议事日程,州委、州人民政府与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和州级9个部门主要领导签责,县委政府和乡镇签责、乡镇和村社签责,州市县领导担任“河长制”,并实行风险抵押金和一票否决,把生态补偿责任层层落实到最基层。对洱源县党政班子实行有别于其它县市的考核指标,把生态文明建设、生态补偿列为重要考核指标,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群众生活四大项)。明确提出洱海保护治理完不成责任书的干部不予提拔,不予重用。
3、生态补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按照村庄整治规划,优先安排鼓励发展村庄的建设项目,包括垃圾池、垃圾清运车、污水处理设施、公厕、村民旱厕。将“三员”(滩地管理员、垃圾收集员、河道管理员)指标分到村社,由村社自行聘用,自行管理。在洱海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中,合理安置房屋拆迁群众,同步建设沿湖双廊、挖色、上关、海东四镇新农村居民小区,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白族民居建筑风格要求,规划安置用地18块,由政府负责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建房图纸,安置户按规划自己建房,既科学整合项目资金,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效率,又妥善安置拆迁农户,彻底改善住房条件和村容村貌。
4、生态补偿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分别在流域16个乡镇和大理经济开发区成立了洱海环境管理所(站),专项负责辖区内的保护治理工作,同时针对湖岸线长、入湖河道多,环湖村落密集,管护难度大的具体情况,聘请了1366名“三员”加强滩地和入湖河道的日常管护及保洁,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给予400—700元/月的工作补助,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奖罚,初步形成了属地管理与专业管理有机结合,市(县)、镇、村、组四级联动的全流域监管防治网络,形成分级负责,分块管理、属地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
(一)目前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上不完善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中国生态补偿实践探索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各地先后开展了试点,洱海流域实践几年来至今仍处于研究阶段,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途径和标准不尽统一,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生态补偿主体还是空白。
2、国家层面无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尽管中央各部委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单项工作的政策试点,出台了部分规定和办法,中央财政进行了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但行业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无综合协调机制。再者,近年来洱海流域以不同渠道得到中央和省的资金补偿,但分散于各行业主管部门,难以统一规划,整合资金,发挥生态补偿的整体效益。
3、生态环境产权难以明晰,生态价值难以货币化计量。洱海流域限于社会发展水平,加上经济、技术的因素,难以明晰生态环境产权,环境贡献者与环境受益者的成本分担与利益分享存在“非对称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产生的价值无完整的计量方式和依据,难以用货币来定量,洱海流域在具体补偿中,多数是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市场价格规定,根据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还没有规范的科学测算和评估方法。更多的是以国家干预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操作。
4、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难以满足补偿机制的需求。洱海流域目前生态补偿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各部委行业单项补偿资金;二是州、县市视财力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三是征收洱海水费、风景名胜资源费等。据测算,洱海流域每年的生态补偿总额约在300亿元,需求差距较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流域内居民认为生态补偿是政府的事,受益补偿是当然的,大量环保设施建成需要资金维持运行,如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由受益农户付费,保证日常运行难度较大。流域内的所有居民既是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更是洱海环境问题的污染者,因而也应是生态补偿的主体。
(二)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措施
1、充分认识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极端重要性。首先,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洱海保护治理深入发展的重要选择,有利于促进流域生态优美、社会公平、经济发展。洱海流域是云南省经济跨越式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2009年流域地区生产总值181.14亿元,近三年平均递增11%以上,人均生产总值1.7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理市为1.1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近5000元。2006年大理市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百强,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三十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首府城市中位居第一,经济实力名列第二。2003年省人民政府确定大理为滇西中心城市,城镇居民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34平方米,城镇化率54.5%。按照“保护海西、保护洱海,开发海东、开发凤仪”新的规划建设思路,城镇建成区面积每年新增10平方公里。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方之间利益关系,实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显得十分重要。洱海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是建设滇西中心城市的基础和前提,维护流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所在。其次,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是筹集洱海保护治理资金的根本保证,更是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可加快保护治理步伐。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是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对策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在洱海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很大程度上能实现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以此逐步改变各行为主体片面追求自身效益而引发的生态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投入资金在短期内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更多的体现在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能够使保护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得到合理分担,弥补政府单一投入不足,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再次,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达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谐,是协调上、下游各方环境与经济利益关系的举措。一个生态文明的流域,必然是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社会的和谐。洱源县2008年定为大理州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目前正在争取将洱海生态文明流域列入国家和省的试点建设。流域内为多民族地区,任何一个居民都享有平等的水资源权利,上游及湖周边地区为水资源保护区,承担着下游大理市城镇及农村的供水,保证下游地区用水安全的生态保育任务。通过生态补偿机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上游和湖周水资源保护区居民水资源使用权和产业发展权的损失给予补偿,以使其公平地享有水资源效益,是十分必要的。流域内不同区域确保出境水量水质达到不同的考核目标,并根据出入境水量水质状况来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农户在取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可自主选择种养殖品种,但由于洱海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治理的要求,自主经营受到一定的制约,牺牲一部分发展权,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扶持。围绕洱海保护,流域提出“洱海清、大理兴”,上游洱源提出“洱源县净、洱海清、大理兴”,下游大理市提出“洱海清、大理兴、洱源亲”,充分体现了构建流域和谐社会的生态补偿理念和良好基础。
2、科学设计洱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一是明确补偿主体、受偿主体与实施主体。生态补偿主体即生态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实施主体。生态补偿主体一般以国家为主,也包括有补偿能力和可能的生态受益地区、企业和个人。生态受偿主体即生态补偿的接受主体。资源开发活动中和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因资源耗损或环境质量退化而直接受害者是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生态建设过程中,因创造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主体者也是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生态受损主体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价值而造成了利益减损,生态受益主体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由于生态补偿自身的特殊性,直接由生态补偿主体对生态受偿主体进行补偿存在难度,原因在于:一方面,生态补偿的客体——生态环境价值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生态受损主体无法通过直接交易的办法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参与交易主体人数众多且生态受益和生态受损不易定量化,即使生态受益主体愿意对生态受损主体进行补偿,其“交易成本”亦十分高昂。因此,在生态补偿主体难以对生态受损主体直接补偿的情况下,生态补偿需要形成和依靠实施主体,而生态补偿的最佳实施主体只能是政府;二是理清补偿方式。生态补偿方式是指生态补偿主体承担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形式,从补偿的运作模式可以大体划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类方式。政府补偿是指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对生态系统进行的补偿,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基金、优惠政策、对综合利用和优化环境予以奖励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资金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资金补偿主要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或财政平衡制度。生态补偿中财政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无偿的拨给微观经济主体或下级政府主体支配用于指定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可以采取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财政援助、财政补贴、对综合利用和优化环境予以奖励等。项目支持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审批实施专项项目的形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生态补偿基金则包括以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为目的所设立的水资源保护基金、林业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项环境整治基金、退耕还林的补偿基金等各项基金制度。政策补偿是各级政府制定各种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政策来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包括在投资项目、产业发展、财政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创新性优惠政策等。智力补偿是指中央和当地政府以技术扶持的形式对生态环境的综合防治给予支持。具体内容有:补偿主体建立技术支持项目,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培训受补偿地区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受补偿者的生产技能、技术含量和组织管理水平。市场补偿是由市场交易主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改善行为生态环境的活动的总称,包括生态环境费。国家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或生态受益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以保护、恢复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产权市场交易补偿。环境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后,任何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卖家最低价与买价最高价相符时成交的交易规则,进行环境产权交易。主要形式有排污权交易、水资源交易等。通过市场交易,间接地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此外,生态补偿的市场补偿形式还包括发展环保产业、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等形式;三是探讨补偿途径。探讨生态补偿途径是建立在确立生态补偿方式基础上的,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补偿取决于补偿方式。结合上述的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类方式,在洱海流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有效的生态补偿。征收流域生态补偿费。政府可以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一个重要和稳定的来源。政府通过费税的调整,改变市场上不合理的环境资源定价,刺激排污企业资源开发,提高利用效率,使企业处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减少污染企业排放或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间接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在洱海流域设立以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为目的的水资源保护基金,并通过宣传推广,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资源,扩充生态补偿基金的筹资规模。还可借助基金的有效运作,积极寻求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资助。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目前在洱海流域国家财政专项补偿的生态补偿方式比较普遍,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国家财政补偿同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在补偿方式上可以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如对于有利于资源保护的经济行为可以通过减免税费的方式补偿,如对农民减免农林特产税、教育附加费等等,都可以起到鼓励正确的环境行为方式的作用。优惠信贷。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各级财政可以通过增加贴息额度来促使金融机构扩大优惠贷款规模。其他途径。包括建立市场机制促进补偿,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补贴;建立生态补偿捐助机构,接受来自社会的各种捐赠;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等,多方位进行资金筹措。
3、认真坚持洱海流域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首先,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及省财政补偿。其中,林业:退耕还林工程20.6万亩(大理市退耕还林工程8.264万亩,其中,退耕还林4.132万亩,荒山荒地造林4.132万亩;洱源县退耕还林工程12.336万亩,其中,退耕还林5.26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7.068万亩),2002年实施8年继续实施,每亩每年补150公斤原粮、种子费20元,管护费25元。退耕还草15.7万亩,补助1.44亿元。生态公益林223.8万亩,每亩每年5元,补助800万元。天然林保护328.4万亩,每亩补助飞播50元,封山育林5万亩,每亩补助14元,人工造林2500亩,森工企业职工每人补1.8万元。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补助3200万元;云南省城镇建设污水、垃圾设施建设县城垃圾处理厂补助500万元,污水处理厂1万吨补助60万元,污水管网每公里补助30万元。环保: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补助3000万元,云南九湖专项资金每年1000—1500万元,中央财政农村环保综合整治每个100—150万元。国土资源:地质公园项目补助1500万元,土地整理、耕地复垦现补助1.5亿元。农业:农业湿地保护区建设1781万元,农村血防改厕改水_____万元。其次,地方补助(州、市、县)。其中,财政:2009年州级专项资金9760万元,2010年安排8683万元。大理市1.8亿元,洱源县3000万元。收费:洱海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接旅游者每人次30元,年收入2300万元—4000万元;洱海水费发电每度收0.02元,工业用水0.06元/立方,生活用水0.10元/立方,每年收取1000万元;洱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每年收取30—40万元,苍山风景名胜资源费每年收取400万元;企业排污费每年可收500万元,城镇居民生活排水费自来水费2元/吨。在坚持洱海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同时,补偿资金还随经济增长每年逐步增加。
4、进一步完善洱海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一是“三退三还”(退耕还林,退塘还湿地、退房还湖),兑现第一轮退耕还林4878亩,每亩每年250公斤原粮(国家150公斤,地方再补100公斤),以当年粮价折算支付现金。2004年《洱海管理条例》修正后,控制水位提高0.31米。第二轮涉及补偿土地清退费1—3万元/亩,林木补偿费200—5000元/亩,房屋有附着物补偿450—800元/平方米;二是2100亩多块湿地,58公里湖湿带等生态建设9074万元;三是公益性岗位护林员935人,500元/人/月,每年600万元。“三员”(滩地协管员、垃圾员、河道员)1366人,400元/人/月,每年650万元;四是封湖休渔专业渔民生活补助4397人,每年133万元;五是村镇污水处理、湿地建设土地租金,每亩600—1200元;六是农户庭院式污水处理设施8200座,每座2000—2500元;七是河道治理,十八溪每条100万元,其它三河一江各500万元;八是双取消(取消网箱养鱼,赎卖机动渔船动力设施)369.4万元;九是农村面源治理测土配方10万亩,生物防治和生物肥补助,农户畜禽粪便堆肥池500元/个,稻田养鱼500元/亩,劳动力转移培训,乡村垃圾处理(垃圾池、旱厕、小型焚烧炉)1300万元,三位一体沼气池8984口,生物发酵床养猪山羊禁牧1.76万头补偿215.4万元;十是城镇该水处理厂补助8个(上关、周城、右所各200万元,邓川500万元),上游洱源县城该水处理运行每年补助80万元,县城垃圾处理中心建设补助500万元;十一是渔类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每年200万元。
5、地方政府下步的打算。一是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体系,切实把生态补偿机制列入洱海流域“十二五”保护治理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划定农业面源防治流域内三级防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农业清洁生产补偿标准,引导和鼓励农民走规模化经营、保育农田。调整州洱海保护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加强对大理市、洱源县的指导,负责日常工作。加强生态补偿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提出每年农业农村生态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资金计划,报州洱海保护治理领导组审核,经批准后列入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盘子;二是完善生态环境评估体系,把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范围。根据生态环境的要素分别确定评估体系,水质指标主要有洱海水质达标率、入湖河流总氮削减率、入湖河流总磷削减率、流域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流域指标主要有城镇及旅游饭店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污水废气处理率和固体废弃处置利用率、城乡绿化率、化肥施用强度、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率、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比例、森林覆盖率、水土保持防治率。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分设监测点(站)。在县——市、镇——镇行政区划交界处,河流上、中、下、入湖口设自动监测段面,一级、二级、三级农田面源污染防护区设区位监测点,按技术规范获取监测数据,科学评价防治效果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村对农户层层签定洱海保护治理责任制,并将现行五年一届考核修改为一年一小考,一届一大考,增强各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制定产业发展生态补偿优惠政策,加强服务网点与展示基地。首先是依靠科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全流域组织无公害、有机绿色农副产品认证,创立品牌。大力扶持高效低污染农业替代产品,重点扶持蓝莓种植2万亩(200元/亩),稻田养鱼3000亩扩大到1万亩(250—500元/亩),生物发酵床养猪(1—2万元/户)5万头,有机肥厂10万吨(200万元/座),深入研究水稻—蚕豆种植生态效益及补偿机制。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化经营,通过集体土地流转,通过土地整理联片规模种植高效低污染农产品。推广大理市银顺蔬菜专业合作社大棚营养液育苗和大田移栽意大利生菜、西洋菜等优质蔬菜模式,支持在现有250亩基础上扩大至2000亩以上,并发挥龙头企业产、供、销优势,带动周围农户订单种植,研究出台生态补偿扶持政策。其次是畜牧业提质增效,严格控制流域奶牛养殖数量,依靠科技、改良品种,改变粗放养殖方式,提高单产,增加奶量,增加奶农收入。结合滇西中心城市建设,积极培育巍山、宾川、祥云等流域外工业园区和养殖基地建设,用生态补偿方式逐渐外移奶牛养殖,扩大乳制品企业,增加乳业生产企业服务网点,提升乳制品业发展,走出一条低碳特色规模农业发展的路子。再次是进一步研究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集镇统一由城管环卫清运和处置,积极探索全流域推行源头垃圾分类,中间减量,集中定时清运模式。继续推行乡村垃圾焚烧,进一步研究农户分散焚烧减量技术和示范。同时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垃圾清运和分散农户污水处理的投入,推行财政投入与村民缴费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四是结合洱海流域的实际,制定规范的生态补偿方式。在政策补偿方面,继续执行好中央、省对自治州,对流域的权力和机会补偿,认真组织好天然林工程,退耕还林(草)新一轮补偿政策措施及各项扶持“三农”措施,争取得到更多的优先和优惠,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资金补偿方面,通过各种专项补偿金、赠款、减免税收、退税、信用担保的贷款、补贴、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贴息、加速折旧等,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充分发挥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优势,继续征收好洱海水费、风景名胜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费、苍山风景名胜资源费。在桃源、大营等村试点(20元/户、年)的基础上,全流域收取农村垃圾费,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管理使用。在实物补偿方面,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连续坚持如采用土地租用建湿地,农民投工付费的方式,解决受补偿者部分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改善受补偿者的生活状况。解决就业和劳动力转移,增强生产能力。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草)补偿,良种推广补贴,新型缓/控释肥及器械,农机补偿,公盖性岗位设置(河道员、滩地协管员、村庄垃圾收集员),生态建设土地补偿(湿地建设每亩每年补助800—1000元,一定二十年),杀虫灯(配给),农村旱厕(政府1000元,农户500元)、农户庭院式污水处理(每户2000元)。在智力补偿方面,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针对不同地块发放和调整配方卡。筛选化学农药替代性防治方法,推广低毒、高效环境友好的农药品种,精确高效施用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的污染。开办各类培训班和农村环保学校,帮助流域内的群众学习洱海保护治理知识,现代农业知识,掌握生物床发酵养猪、灯光诱杀、超声波干扰、防虫网隔等技术,分送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手册。鼓励农民从我做起,采用新技术发展农业。在项目补偿方面,通过项目建设,争取中央、省和各级部门的支持。积极做好工业园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居住新区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等前期工作,对口申报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规划和计划盘子。继续争取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争取保持每年安排30个村以上,每个村约100万的中央财政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解决好流域集中式污染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三农”扶持项目,包括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以气代燃、水利血防河道治理等。
四、对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及建议
通过调查,课题组认为,洱海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从中央实施保护长江上游天然村工程开始,大理州先后实践了退耕还林,退房还湖,退塘还湿地的“三退三还”为主的湿地和环湖滨带建设;以控氮减磷为目标的测土配方和耕地力调查,改变传统农业施肥技术;以“一池三改”的农村沼气能源建设,以“一取消,三提倡”的稻田养鱼,人工褥草技术;以无公害蔬菜基地规模经营培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路子;以畜牧业堆粪酵池建设,生物床自然发酵养猪,太阳能中温沼气站技术,处理畜禽类便,有机肥加工厂建设提升畜禽养殖业;以农村垃圾收集、乡村垃圾小型焚烧炉、土壤净化槽和庭院式农户、餐饮饭店一体化净化等多种设施和技术,处理农村生活生产防治水垃圾为主线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多年的努力,洱海流域已建成一大批保护治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3座,日处理能力6.4万吨,482公里的污水收集管网。垃圾处理厂3座,日处理能力330吨。约1万个农村庭院式污水处理设施,15乡村垃圾焚烧炉,2万座农村家庭旱厕,115个农村公共厕所,1000多个农村垃圾收集池,三轮车650辆,清运车71辆,沼气池2万多口,43座乡村土壤净化槽和一体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58公里的洱海湖滨带和2100多亩的多块生态湿地。10座太阳能中温沼气站。环保设施陆续竣工投入运行,正在发挥和即将发挥其保护治理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大理州确定洱源县为州级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州级财政预算内每年补助专款1500万元,并对洱源县党政领导班子实行有别于其它县的综合考核体系,构建了初步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洱海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流域工作力度
洱海流域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大理风景名胜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也是云南滇西北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和湿地面积大,属国家重要的森林生态功能区,据专家测量,碳汇总量达到147.6万吨,森林覆盖率大理市38.3%,洱源县47.9%。流域有效风力出现时间占总数的66%,平均太阳能幅总量在5400——6500兆焦耳/平方米,光合有效幅射量占全年太阳能辐射总量的50%左右,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200小时以上,占全年日照时数的50%以上。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储备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大理州应认真总结前段开展的生态补偿机制实践,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把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洱海保护治理的突破口,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统筹安排,完善实施。要进一步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项目建设需要投入,运行维护需要资金,管理则更为重要。一是有规模的环保设施要有专门机构运营;二是农村环保设施交村属地管理,每年补贴一定的数额的运行费,视考核设备运行情况给予奖罚。三是探索市场运作,以乡镇行政区划或设施分类向社会招聘运营管理,实行政府补贴和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由中标公司负责运营,达到中标条件付费。积极推行环保项目B0T、BT等方式,加快保护治理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挥效益。开展取用水权,新清洁能源(风、电、地热)生态服务、碳汇贸易、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试点,在生态环境资源所有者与生产企业间建立起商品货币化关系,实现生态资源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促进生态环境资源经营权合理转让,利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建立起生态环境集约化开发与利用体系。动员和鼓励民间组织,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环保社团、流域外的政府机构等对流域生态建设的资助和援助,筹集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投入到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中。
(二)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补偿资金绩效
生态补偿资金渠道较多,要统一由财政监督,设立财政洱海流域生态补偿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拨付。州县市各部门按标准落实到补偿受益者,组织实施。财政年底对部门使用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提出奖惩意见。建立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审计制度,并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兑现奖惩。紧紧抓住生态标志(有机农副产品,农作物地理标志,旅游文化标志)认证,调整好有利于流域良好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积极探索低碳经济,转变流域经济发展方式。
(三)省委、省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将洱海列为云南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加大对洱海流域的支持力度,帮助大理进一步理清思路,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大理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为全省流域生态补偿提供借鉴,以试点促全省。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工作,作为云南省争当全国生态建设排头兵的突破口,切实解决好九大高源湖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水电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恢复和维护云南良好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云南省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间的环境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区域的协调、公平与和谐发展。真正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坚持受益者或破坏者付费,保护者或受害者被补偿的原则,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惩罚破坏行为。尽快建立云南省生态补偿基金,创造条件发行生态彩票,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各部门要研究出台云南省生态补偿的有关行政性规范文件、帮助各州市尽快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四)启动省级立法程序
将《云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纳入云南省人大立法规划。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研,积极组织好《云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前调研,确立生态补偿在我省的法律地位。明确在云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是步中的重要作用,就法律法规地位、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协调组织、执行机构、执法主体、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调配、运作、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和界定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对谁补、补谁、怎么补、补多少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也可由大理州先行制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补偿条例》,待条例和时机成熟时,再制定颁布云南省条例。从根本上解决法规缺位的被动局面,为全面开展生态补偿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五)抢抓机遇,争取国家更多支持
今年国家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基础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天然林资源,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推进滇池等水环境保护治理、对洱海等湖泊采取预防保护措施,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要加快制定并发布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使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为云南在国家区域规制布局发展战略体系中赢得一席之地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为云南省争取国家支持预留了非常大的空间。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这两个云南千载难逢的重大发展机遇,认真总结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等经验,指导大理州做好洱海预防性保护措施规划。为中央制定生态补偿指导性意见和生态补偿提供典型案例,反映云南省情和民意,争取更多内容纳入中央盘子,从国家法律层面,政策措施上得到更大支持。
生态补偿是一个新的课题,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等各个方面。而且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有待深入研究。本课题通过对洱海流域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研究,旨在推动国家和省,以及各部门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其工作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