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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0-11-16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人大赋予的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直接体现。坚持和使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能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目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加以规范,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

“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词,起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涵义的解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其概念上看,首先,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个辩证的概念。既可以是全局性的,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战略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同时又可以是具体的、可行性强的、从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出发所需要决定的某一方面的事项。其次,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为此,确定重大事项,必须科学地、辩证地看问题,必须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际,考虑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程湘清曾在一文中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作过如下表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如下特性:第一是创制性,行使决定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向任何国家机关负责,只对人民负责,直接享有创制权;第二是全局性,决定的内容是关系国家或地方全局的重大事项;第三是权威性,作出的决定代表人民和国家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概念的表述应是在一定时间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在审议议题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关整体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付诸表决,形成决定或决议,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长期以来,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地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做法也各有差异,影响了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但这仅仅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出了一个原则范围,而这个范围可以说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我们认为,应将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议而必决的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3、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的部分变更。4、推进依法治省或治市、治县的主要部署和措施。5、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6、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其执行中的主要指标变更。7、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事项。8、授予或撤销地方性的荣誉称号。9、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所涉及的重大问题。10、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11、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是议而可决的应当由“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1、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3、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4、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5、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6、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园区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7、重要江河、湖泊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8、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9、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10、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11、“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其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提交备案审查的事项。具体包括:1、行政区域划分、调整行政区域名称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2、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充分体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的重大性、全局性、广泛性、合法性、层次性、时间性、区域性的特点。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到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在一些地方,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形同虚设,重大事项基本上是政府不报告,人大不过问;即使政府出现决策失误,人大也难以在事后进行有效、有力的监督。

(一)目前运行的情况

1、重大性。即涉及到本行政区域内关系国计民生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利益的重要事项。如2006年,我省通海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委关于“显山露水建新城”的重大决策部署,在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加快城市进程,启动通海四大机关办公用房搬迁建设的决定》、《关于拆除烟草招待所等部分建筑,打通秀山通道的决定》、《关于恢复秀山、文庙风貌协调区,拆除县一中女生宿舍楼,拆除党校、工会、进修学校部分建筑的决定》。三项决定作出后,在通海县乃至整个玉溪市干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20063月,玉溪市委、市政府在通海县召开城乡建设现场会议,对通海县人大作出的三项决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足球比分网:对此也十分关注,专门派人到通海县作专题调研。《云南日报》也作了宣传报道。

2、全局性。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影响的事项。如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出了《云南足球比分网: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使依法治省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该《决定》找准了切入点,具有全局性、长远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特点。而对于一些属于政府讨论、决定的一般性问题或局部性问题,如有的地方建一所学校、修一条公路、对某一企业进行改制等,则无需人大及其常委会越疽代疱作出决定。

3、广泛性。即广大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如针对司法队伍中少数工作人员执法违法,超期羁押,随意截留赃款赃物,个别工作人员无视法律,搞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人民群众十分不满,社会反映强烈的实际,20009月召开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及时作出《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一府两院”对此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迅速制定了实施办法在《云南日报》上公布,并行文下发各地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也结合自身实际和存在问题,分别作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及时落实这一决定。这一举措在我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引起了很大震动,得到省委的充分肯定,受到群众欢迎及社会舆论的好评,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对超时限办案的问题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通过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监督活动,推动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合法性。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或允许的,并且应当由人大来决定的事项。如2008年富源县的烤烟收购中,有关部门对“入户预检收购”模式有异议。在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21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富源县2008年度烤烟收购工作继续采用入户预检收购方式的议案》交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根据《富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全票通过该议案,并转交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当年实现烤烟产值2.75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

5、层次性。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具体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的权力运行过程中,往往是权力层次越高,作出的决定越抽象、越原则;权力层次越低,作出的决定越具体、越便于实施。因此,确定重大事项要注意把握好层次性,不能是上级权力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下级权力机关也跟着做出。有的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实施效果会更好些;而有的重大事项由下一级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会更符合本地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6、时间性。同样一件事情,往往此时是大事,彼时未必是大事。特别是在改革的进程中,重大事项往往在动态中发生变化。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在以前还不是大问题,无需拿到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审议和讨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预算外资金是地方一笔雄厚的财力,若管理不好,就会引发很多问题,不仅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还将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现在不少地方政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把预算外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使其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确定重大事项要注意把握好时间性,根据不同的时期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同的界定。如2004年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把防治“非典”纳入法制化轨道,夺取“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就是这一时期人大工作的重大事项。

7、区域性。由于地区情况的不同,具体重大事项的内容也会不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每一个地方既有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本地的特殊情况。在大中城市,城市管理和市政建设就比基层更为重要;在老少边穷地区,扶贫开发就比其他地方显得更为艰巨。数百万元的建设项目,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是个小数目,而在经济落后地区则是个大事情。即使同一级别的地区,由于比较优势的不同,界定重大事项也存在较大差异。如这个地方旅游开发是重点,那个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重头戏。因此,判断重大事项只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行确定。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区别。

1、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的区别。首先,两者行使权力的权限不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均享有决定权,而地方立法权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且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需在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方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其次,两者行使权力的特点不同。立法权是针对普遍性的事项,具有普遍性。决定权一般是就某一类或一项具体事项作出的决议,具有具体性、个别性、灵活性和常规性的特点,既可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也可用来解决程序性的问题,且启动程序简易,成本低、见效快。

2、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区别。地方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具有的职权,其中对重大事项是行使决定权,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则是行使监督权,且行使监督权并不存在是否“重大”的要求。行使决定权时,对重大事项交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之后,形成一致意见并表决通过,是“决”的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检查、评议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交政府、“两院”办理,这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可见,决定权是一种决策权,是事先的;监督权是一种督促、检查权,是事后的。

3、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的区别。两者行使权力的对象不同。决定权是对事的,而任免权是对人的;行使决定权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普遍适用性,行使任免权的决定只对特定的个人适用,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不能将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混淆视之。

(三)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近几年来,地方及其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被同级党委或政府替代决定。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及其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基本的、原则的规定,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甚至是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带全局性、长远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事项,一般都不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常常报同级党委或自行决定。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重视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及时正确地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有效的决议、决定,往往是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在实际工作中,讲监督的多,讲决定权的少,行使决定权事项更少;除了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按常规作出各项报告决议外,针对某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极少。

3、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需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可行性论证,把握不准问题的实质,即使作出了决议、决定,但都比较原则,程序性、号召性、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有实质性、针对性、强制性的少,切中要害的更少。决议、决定作出后,缺乏实施的具体衡量标准,容易出现有决无行、行而无力、行而无果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声誉和威望。

4、对决议、决定的实施和监督不力。在日常工作中,有的领导惯于执行红头文件,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既不是党委的文件,也不是行政命令,可执行也可不执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一作出就万事大吉,贯彻落实的少,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督促和检查。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政治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人们往往习惯长期以来实行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地方党委与政府共同决策、联合行文仍然是一种基本的权力运行模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的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弱化、淡化。

二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过于笼统、宽泛、原则,不便于操作。对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行政决定权的范围也没有明确界定。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使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作出具体界定,从而弱化了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三是从人大自身来看,依法履职的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上有顾虑,行动上不积极。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原因,对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不主动决定,也存在你不提请,我不讨论的现象,缺乏依法履职的意识。往往把人大常委会只当做一个监督机关,忽略了其决定职权的地位,担心过多强调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怕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越位”而不敢大胆决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怕党委责怪越权,怕“一府两院”说人大的手伸得太长。许多人甚至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太多,会被党委认为是在争权,认为是在给“一府两院”制造麻烦,导致决定重大事项较少,即使作出决定也是半遮半掩,宽泛空洞,削弱了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实效性。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于某些重大事项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常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又缺乏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就会导致决定重大事项时力不从心,只好走过场。

四是缺乏监督反馈的约束机制。由于各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大多以笼统的规定或者是暂行办法的形式出现,往往表现为有而无行,行而不决,决而不果,在落实反馈上,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加之决定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强,一般不了了之,发挥不了其应有的功能。缺乏监督反馈的实施程度影响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三、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要充分认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一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党的决策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让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三是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2、要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的决定权是人民给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权关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既是实现我们党关于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

3、要正确认识决定权在人大各项职权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体现。没有决定权就谈不上是权力机关,只要是权力权关就必然拥有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即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立法权是决定权的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体现形式。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都以决定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立法权是对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并有必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问题的一种决定权。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行使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干部使用方面行使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也主要是监督他们在宪法、法律实施方面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方面的情况,因此监督权也是对决定权的一种延伸,是对决定权的具体实施。从本质上说,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都是决定权,决定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中起主导作用,是最重要的权力,是第一权。

4、要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突出的位置。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1年来,主要围绕“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接受人大监督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不多。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年最重要的工作或主要工作,不是行使决定权,而是行使监督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难以提高、作用难以发挥的原因之一。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刘少奇同志说过:“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彭真同志也指出:“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见,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不仅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特有性质所决定的特有权力,这是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权力。当然,监督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取权,但实践中它往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人大决定权的执行的一种事后的检查、督促。因此,如果将监督权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首要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一个法律上的监督机关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

(二)把握好五条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重大事项涉及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中遇到具体的问题,要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争取党委的支持。

2、合法性原则。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体现决议、决定的合法性。对于需要决定的事项,明确是否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敢于讨论、决定,切实行使好这项职权。对于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内容要合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程序要合法。从议案的提出、确认、审议到决议、决定的审查、通过、公布,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认真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3、全局性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本级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4、可行性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要坚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脚点,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决议、决定。首先是要站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高度,实事求是地权衡行使决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确有必要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决定权。其次是对所需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作出决议、决定前,要对该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举行听证会,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合实际。再次是把握行使决定权的时机,注意所作决议、决定的时效性。对确实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及时行使决定权,以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便于监督落实。

5、公众参与原则。首先要确立公众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地位,在收集信息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时,要让公众广泛参与。其次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民众之间建立一种通过合法、合理、公平的渠道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后果等进行协调的制度。当然,公众参与不等同于全民参与,也不意味着公众的意见要全部采用,而要吸收采纳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正确、合理的意见。

(三)处理好四个关系

1、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决策权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党委的决策权涉及的是本地区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是从总体上作出的带有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决定。党委决策的结果对本地区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具有约束力。人大决定权则是为实现党委决策权的国家化、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服务的,是通过作出决议、决定或制定法规的方式,将党的决策变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体公民遵守和执行的。因此,人大的决定权是服从、服务于党委的决策权的,常委的决策权同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就是执行党委的决策。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要自觉把党的决策和主张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的贯彻落实。要积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和支持,实现党的领导权与人大决定权的统一。

2、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对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可以讨论、决定,政府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也可以讨论、决定,实践中确有不易分清的地方,但是人大行使决定权同政府行使行政决定权,在性质、地位、作用和法律效力上都是不相同的。如何加以区别?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从两个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看,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人大只对根本的、全局的和长远的重大问题作决定,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的具体事务不必去管,要防止人大不适当干预政府的日常工作。反过来也要防止政府借口“提高效率”、“怕麻烦”,避开人大自行作出决定。如果出现这类代行和侵犯人大职权的不适当的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或督促其自行撤销。二要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看,一般是由党委提出建议,由政府或法院、检察院提出议案,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作出决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度办事,不能把人大视为只是“走走形式、办办手续”的机关,更要避免搁置人大决定权的现象。三要从实际看,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协商和联系。政府对某一事项该由自己决定还是提请人大决定拿不准,要及时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决定重大事项也要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并及时同政府通气。党委则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个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特别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3、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调研和选准议题的关系。一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建议和意见,吸取其合理正确的部分作为决定的内容和依据。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如果调研和论证工作没有做好,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不了,就会削弱决议决定的权威。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握好重大事项议题的确定。首先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与全局工作确定议题,始终立足于抓大事、议大事,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中发展中具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的问题列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其次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议题,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解决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关的问题。

4、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行使得充分与人大自身建设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一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二要认真学习人大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自觉性。三要认真学习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开拓视野,增强综合素质。四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改善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

(四)建立和完善有关立法等机制

1、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范。“法严纲正,行必规焉”,我们认为可以采用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因地制宜地规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应提交而不提交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

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1)重大事项范围的合理、准确确定。(2)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条件、主体及议案的内容。(3)受理重大事项议案后的处置。(4)讨论、审议和大事项的方式和发言的要求。(5)重大事项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6)重大事项报告失实的责任追究。(7)对拒绝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处理。比照这七个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可以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建立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机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能,目的是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反映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本行政区域内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责任非常重大。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机制与肩负的如此重大的责任还不相适应,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机制。这个机制要保证充分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保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能够反映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说,接受政府提出的议案后,要有严格的调研论证过程,对调研论证过程的时间和形式要作出必要的规定,要从机制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必须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常委会进行审议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不同声音,最终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集体行使职权。对特别重大的事项,还可采取听证制或两审制、三审制的办法。这样,才能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切实承担起代表人民行使决定权的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1、会议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2、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但不够具体,没有明确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因此,地方及其人大常委会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哪些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应明文规定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的为重大事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安排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城市建设项目、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旧城改造拆迁、搬迁安置等属于重大事项。

3、人民政府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凡重大事项,人民政府必须报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后再组织实施。党委和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不要联合发文,以便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六)加强跟踪监督,抓好决议、决定的落实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应及时把决议、决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督促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抓好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环节,也是决议、决定取得实际效果的重要保证。我们认为,要建立一个检查反馈督促机制,对于法定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而为提请的,或者对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人大要敢于运用比较严厉的手段进行监督,以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建立定期听取执行机关贯彻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汇报制度;二是采取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等形式,督促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三是建立督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规范督查的程序,加大决议、决定的督办力度;四是支持执行机关和部门实施决议、决定。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