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对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当前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了普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民主进程有效推进,基本实现了农村基层群众依法有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推进农村“发展科学、社会稳定、环境优美、人民幸福”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了法治环境。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增强了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实行民主自治,发展了基层民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村(居)委会选举实现了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基本保证了基层群众的选举权。大多数村建立了“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民主决策开始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是开展依法治理,保障了基层稳定。基本做到了依法治理与普法相结合,与解决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提高了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了基层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四是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了基层政权。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培养了基层干部的民主作风和依法办事能力。村民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普遍提高,自我解决了一些基层人民内部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地方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巩固和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
(五)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了基层管理。各地普遍制定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治理规划、议事决策规则。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基层的各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了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严重缺位。部分农村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不到位,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虽然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总体上讲已列入县、乡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但从实际看,这项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应有的位置,引起足够的重视,部分乡镇政府和部门仍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处理与村(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干部中普遍存在重领导轻指导的观念,“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及“重考核轻效果”的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导致部分乡、村干部在指导开展民主法制建设中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动应付,平时不注重过程,只在考核前突击一下,应付了事。
二是制度缺失,难以操作。我国的村民自治到目前为止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纵观这部法律,不难发现,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而非村民自治本身。这就导致了村民权力、义务、地位和村民会议的权限、性质等关乎村民自治的规范难以涵盖,因而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缺陷。地方政府为规范村民自治工作而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内容空洞、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全面、详细地规定村级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程序性法规至今仍是空白。部分村(居)委会村民自治在制度上还不配套,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虽然有制度,但执行不到位。
三是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不高。虽然通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全民的法律意识、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村民的普法教育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整体素质还不高,民主法治观念不强,少数地方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封建迷信活动泛滥。
四是基层干部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与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距离,遇事用传统习惯方法解决问题的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少;部分地方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好,给基层民主自治工作带来了影响;部分村委会规模大、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难以开展村民自治。
三、对策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新要求,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各地必须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宪法》及党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理论的学习宣传,使公民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适应公民学习和应用法律的需求,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责任意识及权利、义务的观念,培养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二)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做好全体公民特别是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用法,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全体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强化县、乡(镇)、村、社区的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平安创建、和谐社区创建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专项治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及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全民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
普法教育要多方法、多渠道进行,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普法网站、法制文艺、流动法庭、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黑板报和阅览室、广播和电视等作用,广泛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制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不断提高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五)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一些新政策、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吸纳到法律中,以适应村民自治实践的需要。应制定一部完善的《村民自治法》,明确规定村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全面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村民自治真正有法可依。同时,应由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司法解释,国务院应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省级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化,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村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做出具有程序性、操作性的规定,制定或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居)委会选举办法,以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具体办法,并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配套法规。市、县地方人大机关、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的意见或规定,指导村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基础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途径
县、乡、村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长效机制,使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考核、奖惩等得到落实。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不断完善“四民主、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培育典型。加强考评监督,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制度,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对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动态管理。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尽力帮助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地搞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确保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推进。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