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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注重法律实效和效益
发布时间: 2010-08-23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古代法家的主要代表商鞅认为“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南宋哲学家朱熹也认为“法者,天下之理。”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人们不守法?为什么法律法规不起作用?如果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照法律所指示的行为规范去行为,立法者就要考虑需要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来保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而缺乏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后果不适当,都属于法律不完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罚不当罪”或者处罚太轻,或者违法行为人应受处罚而没有受到处罚。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执法、司法行为的程序、方式和步骤作出足够充分的规定,使人们在依法办事时确实有所依据,而不至于出现“无法可依”。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而又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律实效和法律效益已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法规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从法律实效的角度来研究立法,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加广泛而有效的空间去观察法律法规,进而更加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社会功能。当然,研究法律法规自然离不开具体条文的分析,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还得注重法律法规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法规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毕竟社会现实与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我们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对条文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当知道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一般来说,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是社会大众通过法律法规所追求的价值所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这些价值的实际感受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律的实效。如果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更有秩序,社会更加文明公正,那么法律实效就是好的。如果社会上的多数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即使出现违法后仍然能够比较及时地追究责任、救济权利、恢复执行,法律实效也是好的,反之,则亦然。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提出“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矣。”当法律法规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法律法规也就实现了立法机关立法者所期盼和追求的价值。

法律效益是指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因为,任何一项立法,都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包括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经费、装备等的投入与人们从该项法律法规中得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收益之比。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将一笔资金用于A领域,就不能用于B领域。因此,我们应当将资源用于最迫切需要的地方,并实现法律活动社会投入的最大社会产出。法律效益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法规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首先要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立法者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法规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一方面,根据立法目的调整法律法规实施过程,避免实施结果背离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结果检验、调整或改变某一特定立法目的,以实现立法动机和立法效果相统一。其次,我们要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法律法规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