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早在
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里所称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截止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3部。其中225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我国基本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二是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三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四是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
我们知道,任何一项新的法律权利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的的提出,当然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就是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导致现存社会利益剧烈冲突的结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由此,环境保护开始提上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一的宣告,这也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环境权可分为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性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而国家环境管理权是为了保障公民环境权而从中推导出来的手段性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翁环境权的实现。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权纳入宪法。据统计,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所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可以说,公民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宪法有两个条文对与环境相关的内容作了规定,一是宪法第九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二是第二十六条对生活、生态环境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但是两处条文均未提到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传统工业文明的弊端日益显现。发达国家上百年出现的污染问题,在中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集中出现,继续沿着这条发展道路前进,资源将难以为继,环境将难以承载。资源供应不足、能源严重紧缺、环境压力加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制约因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基于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立法就是总结现实的经验,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把理性认识概括为行为规范,用以指导实践的认识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已经证明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为了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规定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才能为相关环境法制提供立法支撑和依据,长期以来,母法的不明确,导致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关于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方面无法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我们陷入大量的环境问题、环境冲突当中,而无法通过法治途径得到有序、理性地解决。
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加快落实和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与司法,让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