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公众利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一切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早在1987年4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就强调“政策不但要对头,而且要稳定,要有连续性”。政策只有保持前后一致、新旧衔接、连贯不断,才能稳定。只有国家权力依照民意、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才能够唤起公众对人民政府的信任、认同和支持,社会的凝聚力才得以增强。这是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和最强大的发展力量。
目前,由于一些政策的制定程序不够严格,制定态度不够严肃,制定质量不够高,有些离谱的政策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形象,偏离了依法治国方略,出现了老百姓不愿做却不得不做的无奈之举。当前制定政策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却被规定在政策中,政策在内容上越权;二是有些政策的制定只注意考虑政策依据而忽略了法律依据,重政策轻法律,重领导“指示”轻法律授权,使政策缺乏应有的全局观念和周密性;三是有些政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内容违法;四是政策的体例、结构、形式、用语不规范,导致适用上产生歧义;五是有些政策规定过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六是有些政策只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行政责任的规定,有的虽然规定了行为后果,但规定得很原则或者弹性很大,难以公正适用。
任何一项政策是否合法,是否能让公众接受,是否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其重要的衡量标准是看绝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绝大多数人答应不答应。只有绝大多数人满意的、答应的政策才是可行的,通得过的,即合理的,从而也是有效的政策。如果政策只是为了满足极小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这项政策即使制定出来了,也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从而无法得到实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当对各种利益要求加以选择、综合,将公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将公众的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即制定政策必须从内容到形式,从政策主体到制定与执行程序都是合法的。所谓内容的合法性,是政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所施行的计划措施,的确是公众的利益得到协调、平衡,符合多数人的、长远利益要求,受到人民的拥护、认可。所谓形式的合法性,是制定出来的政策在书面行文上、在向社会公众颁布的方式都必须是规范的、合适的。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制定政策?一是把政策制定工作摆在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上来,切实抓紧抓好。二是提高制定政策的技术水平,政策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政策要依法律、法规制定,要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不得超越发布机关的权限和超出其行政管辖范围。四是政策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实质性规定,不能任意作外延的扩充或者内涵缩小超过一定限度以及限制性规定。五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政策,应不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特别是对法无明文规定而行政机关自己“创新”设定的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宪违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政策。六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加强对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保证其依法制定,依法实施。
(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 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