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撤政府副职,属权力回归
正在审议中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拟规定:只要超过五分之一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组织调查;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权力归权力,执行归执行,从拥有权力到执行权力,还必须满足权力执行的条件。
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官员“撤职案”,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进步。不过从立法到实施,到严格有效的实施,更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尤其是涉及高层权力的敏感领域。实际上,正如有网友质疑的:难道人大过去没有这个权力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人大本来就有任命或罢免官员的权力,可是除非被正式批捕或受审,有哪位副市长、副省长是被人大提请撤职的呢?我们对谁会成为第一个被人大常委会撤职的副省长产生疑问,并不是急着看到官员因此“落马”,其实更是担心法律法规是否会在刚出台时便已经被空置,无法实施。
所以,要消除公众的疑惑,说到底还是要让公众看到立法的力量,看到执法的严明。或许,出现副省长被提请撤职的几率的确很少,我们宁愿相信越是高层官员,自身修养和自我要求越高,越是远离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请让我们在更多常规工作层面看到人大的作为吧。与“撤职案”权力同时被赋予的,还有调查典型案件、调整民生预算、检查执法情况等多项权力,是否,能在这些领域让我们看到权力执行产生的具体效果和影响呢?显然,人大在民生领域的作为越大,副市长、副省长们徇私枉法行为的空间也就越小,即便提出“撤职案”的权力始终得不到运用,大概公众们也会释然甚至欣慰了。(刘楚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