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审议表决权、选举权、罢免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权、质询和询问权、提议组织和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视察权、言论和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列席有关会议等权力。同时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监督等义务。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有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的职权中是不是都发挥得淋漓尽致了呢?事实上,大家都知道,代表在实际的履职中仍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和问题:
第一是“质”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有企业从业者、有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军人,甚至有归侨和其他等等,人大代表的结构决定了他们个体之间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都有一定差异。一是有的人大代表把人大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荣誉,不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作用了解不多,以至形成了一种只注重荣誉忽略履职的倾向,在不同程度的弱化了人大代表的作用,对推进人大工作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二是有的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能力显得不够。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的代表文化素质不够,缺少必要的调查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以至于想说找不到要点,想写不知如何下笔,意见好像很多,说出来就像发牢骚。在履行代表职务中,他们总是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人大代表的“质”的问题,决定了人大代表的战斗力。
第二是“责”的问题。每个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同时都有自己的特定的赖以生存的本质工作。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先后缓急,体现了代表对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代表的实际履职中,有的认为只要干好了本职工作就是称职的代表,就是一名好代表;有的把当代表看成是领导或群众对自己的一种奖励,他们在思想上缺乏履行职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在行动上忙于自身的本职工作,对代表活动不重视;也有的因忙于开会或应付繁重的本职工作,很少参加代表活动的;还有的很讲“实际”,不是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的大局出发看问题,而是任务代表小组活动起不到什么作用,对自己的发展意义不大,以至于对闭会期间的小组活动不热情、不积极,不能很好地去体察民意、了解民情。这些表现都是疏于对人大代表职责的认识,这些表现往往影响着整个代表团体的信心和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是“胆”的问题。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人大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主进程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推进民主进程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个人为了权力或个人私欲故意压制或不尊重民主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某些局部的现象使得人大代表在反映民情民意时“说了也白说”现象依然存在;不敢用直言不讳的态度为民代言,担心自己提出不同意见会影响领导对自己的看法,怕遭打击报复现象依然存在。当然,更大的压力,是受传统权力意识影响,习惯于用党政领导职务来衡量权力和地位,轻视或藐视人大代表的作用。最后,形成恶性循环:权力越小,就越不能发挥作用,越不能发挥作用,权力就越小。
为了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作用,应该做到:
首先,要充分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基层人大工作者应该积极按照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方法和步骤,通过为人大代表创造条件,使人大代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要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社会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务的事迹;要定期组织对代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各种措施,使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提高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氛围。
第三,要建立和完善代表活动激励机制。对于能够积极反映民意、为民办实事、好事,参政议政履职工作做得好的代表应当给予大力的宣传表扬和物资鼓励;同时,要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争当优秀人大代表”的“创先争优”活动;建立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奖励制度,促进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代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公开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述职制度等。
第四,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代表小组活动,小组活动要力求实效。要相信,不愿意履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总是占少数。应该采用灵活的人大代表小组的组织形式,针对不同的活动内容,使不同结构的代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解决人大代表“憋得慌”现象。区人大要有目的、有要求地帮助指导各代表小组及代表本人开展活动,并尽可能解决有关问题,保证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条件。
第五,要开展必要的视察活动。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或调查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是代表闭会期间联系群众、倾听民声,督促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选准视察议题,明确视察内容和要达到的目的,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必要的视察活动,不仅能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也能够营造代表活动的氛围,同时能够推动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要在提高人大代表业务素质下功夫。重视代表的培训学习,注重提高代表自身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