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免干部并非走形式
白茫茫
最近,某县人大常委会在表决人事任免名单时,县长提请任命的两位局长未获通过。这个原本是很正常的现象却在当地激起了不小的风波。县委书记找到人大常委会主任责备说:“你是咋搞的,你们心目中还有没有县委?这是一个导向问题,你们人大常委会领导都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与此相反,广大干部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却交口称赞。有的说,像这样不得人心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就不应该通过。有的说,人大常委会就应该严格把好人事任免关。
类似以上情况,据笔者了解并非个别现象,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使人们想到一个问题,即执政党及其组织如何看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是什么样的关系?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同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在这里,宪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位:他们是产生和被产生、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地方组织法对这一宪法原则又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
然而,多年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似乎没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有一部分同志,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可以说既没有这个意识,也没有这个习惯。在他们看来,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不过是一种形式,至多是“党委定人头,人大举拳头”而已。党委提请任命的名单,人大常委会就得通过,只有通过,才是同党委保持一致,才是贯彻了党委的意图,否则就是跟党委唱反调。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干部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前,指令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之;到人大常委会游说施压的亦有之;更有甚者,公开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绝对按党委的意图投票,否则就要采取组织措施。
这些同志不明白,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其实并不矛盾,从根本上来说是完全一致的。问题在于一些同志把二者的关系理解偏了,割裂开来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政党不是国家机器,政党的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意志。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国家意志。这样,政党才能有效地实施对国家的领导。
在我国,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正确主张的定型化,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根本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法律,本身就是尊重党的领导。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党的主张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法定程序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两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
从政治学及职权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讲,政党及其各级组织为了体现自已的执政地位,需要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这种推荐不能理解为强制性或指令性的,不能理解为是党委包办代替一切。如果这样理解,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条款就会失去意义,也不符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大量的事实证明,党委推荐的干部人大常委会一般都会通过。在这个问题上,党委的选择和人大的选择是完全一致的。党委需要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人大同样希望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人当任领导干部。党委不会选择那些缺乏理想和信念,惯于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当官做老爷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人。人大同样不会选择这样的人,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大可不必“杞人优天”,怕这怕那的。
话又说回来,党委推荐的干部,即便是有个别人未被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由于目前我们的选人机制还不尽完善,还存在着选人视野狭窄和“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加上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选出的干部难免有不尽如人意的,很难说都符合“德才兼备”的条件,对于那些群众不满意的干部,得票少甚至落选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再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干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个“好中选优”的问题。既然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他们当然应该选择他们认为优秀的、适当的干部。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有了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党委从更广阔的视野中发现人才,同时也可以让干部经受竞争环境的锻炼,从而进一步适应干部制度改革的新形式。我们不能偏颇地认为,选举任免只有百分之百通过才是成功,只有“高票当选”才是成功。不客气地讲,这样的思维定势是“人治”的产物,是与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相违背的。如果出现人人都是满票,个个都是“高票当选”,这样的情况也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作者: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