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总结历史经验、吸取集体智慧所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重要原则。著名法学家陈南益先生认为,邓小平同志这四句话通俗易懂,明确完整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内容上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就是要制定反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体现最广大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法律、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使一些应当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具有制度化的性质,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社会主义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要做到有法可依,首先要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而要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则必须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创制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创制法律的总原则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因为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把四项基本原则运用于法律的创制,还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原则,也就是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我们自己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作用。在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的条件尚未成熟时,他就提出其中有关“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条文,“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因为用“四大”的做法,“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①他还提到,“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类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②在日常立法工作方面,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制定“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③,“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④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根据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律还远非完备的情况时曾指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⑤又说:“法律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⑥
所有这些,都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摆上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委立法规划室权威统计,自1979年以来截至2008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闭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494件,包括1982年宪法,4件宪法修正案,310件法律,11件法律解释,16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上千个行政法规和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的一些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至今,我们可以这样说,尽管我国的法律还不尽完善,但是在主要的方面,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了。
“有法必依”,是指普遍守法的原则。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律,依法办事。有了法律,即使是再好再完备的法律,如果把它束之高阁,那么法律只能是“纸上谈兵”,实则等于无法。如果有法不依,势必以人代法、以言代法,就会产生象邓小平同志所批评的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⑦的情况和有些干部“搞特权,特殊化”,“违法乱纪”,“干扰法律的实施”,“逍遥法外”⑧等现象。
“执法必严”,主要是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都必须严格、严肃、严明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行严格,就是要忠于法律和制度,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规程办案;执法严肃,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既不滥罚无辜,又不放纵坏人,达到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执法严明,即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有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熟悉法律业务,敢于以身殉法的素质。执法必严,还要求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时,不能心慈手软。这是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过的。他还强调要抓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因为这些人犯罪危害大,抓了、处理了,效果也大。”⑨办理案件时,不要立而不查,查而不断。“有些案件当断即断,抓住事件的主要问题,查清了就处理”⑩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加重判处”,11对于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要从重、从快、从严判处。当然,“执法必严”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加区别地重判重罚。故而不能把执法必严同“严刑峻法”混为一谈。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坚持一切组织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实现“违法必究”的重要前提。对于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能不能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能否取信于民,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和尊严能否得到维护的大问题。所以,“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12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行为存在。决不允许“你有政策,我有对策”13,“你要法办,我有办法”的逍遥法外的行为存在。
实践证明,“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4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和有利条件。但是,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要把可能变为现实,还必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在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纠正和克服各种违背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现象,切实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为此,我们一定“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
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环节,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保障。“有法可依”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有法必依”的逻辑结论。这四个方面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的一个综合体,共同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准和尺度。因此,邓小平同志把能否全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到领导制度、组织制度这样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上来认识,他指出:“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6邓小平同志的以上论述,实在值得深思和铭记!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