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曾出现过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儒法之争”。在法家看来,法的作用在于禁奸,非为劝善。只要使人不敢为恶,法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也不要求人心良善。孔子作为儒家的代表人物,对此深不以为然,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迈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二千多年过去了,懦法之争的硝烟并未完全散尽。笔者并不赞成儒家对礼教作用的夸张。却也反对不教而杀,更不愿苟同法律与人性完全对立的观点。
作为中间派的后汉儒者荀悦如是说:“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可见,儒家法家各有所长,教化刑罚各有其功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能进—步而各取所长,则尽其妙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来自西方—些“法家”人物的观点正在日渐强烈地影响着我们:如诺贝尔奖得主加里贝克教授所谈到的—个故事:一次教授参加会议而找不到停车位。明知将座驾随便停放可能导致罚款。但他在将罚款的金额与会议的重要性相比较后,两者相害取其轻而违章停车。事后教授并没有作自我批评,而是将他违法的责任推给了立法者和执法者。他说,要降低他违法的可能性,有三种途径:—是加强执法,假如巡逻的交警很多,就会冲淡他的侥幸心理;二是加重处罚,假如罚款很重,他就会三思而行;三是从根子上消除违法,例如会议可以推迟,违章没有好处,他便不会违法。
法治途径的复杂性不是三句话可以说清楚的,教授的人格也不是笔者要评价的内容。但教授从自身角度出发,对违法行为的“价值”权衡却颇为有趣,因为据说这一次小小的事件启发了教授对犯罪经济学的研究。在他看来,常人违法多是如他那样在经过了量化的经济计算后所作出的决定。
这种情形的确在我们的周围屡见不鲜。加里贝克教授依据自己的价值比较观得出的结论是:价值比较观的存在是正常的,只有以毒攻毒的路子才是遏制违法犯罪的良方。对于现代法治理念来说,这实在是一种可怕的想法。更可怕的是.这种想法正在为我们一些人所接受。
法律应该起何种作用?是以毒攻毒?还是以法治的精神辐射心灵世界?一些人违法和多数人不违法的原因是什么?是教授的“价值”比较?还是孔子的“有耻且格”?这是一个境界问题,笔者不需回答。因为每个明眼人都从加里贝克教授所讲的故事里明白:教授违法了,但他却将责任推给法律。
加里贝克教授是外国人,可能不知道孔子,但他不应该不知道柏拉图以及他关于人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产生他热爱“城邦和它的法律”的观点。
柏拉图曾在《政治家》书里告诫我们:“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他宁愿竭力争取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律,只对那些极坏的公民加以强制。”在这一方面,我不认识为柏拉图与孔子有多大的区别,也宁愿相信我从先哲们的教诲中所感受到法治过程是一个理念的塑造过程。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法律受到的是尊敬与支持而非比较与苛求。因为公民们都了解,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预测一切可能的行为,再详尽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多数是由于法律精神的感召,将其理解为自己的义务和一件当然的事情,因为公民们已经由法治所获得的安宁、利益和正确感而产生了服从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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