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果有良好的维权法制和畅通的维权渠道,就不致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令人欣喜的是,云南省在消除性别歧视的地方立法步伐中有了重大进展。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案)》,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着重对妇女在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救助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女童上不了学,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农村出嫁女分不到承包地、、、、、、诸如此类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渐成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陷入困境的为何多为女性?这一切,莫非是性别惹的祸?其实,女性在教育、就业、财产分配等方面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恰恰证明,性别歧视,不仅影响着女性的个人命运,也损害着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打破不平的就业门槛
每年6月,大学毕业的“大限”临近,就有无数的高校女生为求职而肝肠寸断。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女生的知识、素质、能力似乎并不重要,仅仅因为她们无法改变的性别,就注定了率先“出局”的命运。据四川大学5个学院反映,许多单位到该校招聘时要男不要女,甚至要成绩差的男生也不要成绩好的女生。陕西省教育厅的统计则表明,近两年来,普通高校女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仅为52%,远低于男生。复旦、交大、同济等上海10多所高校的调查表明,近56%的本科女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这些调查表明,女大学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并非局限于个别地域,而是波及全国的普遍现象,难怪大江南北都有女大学生悲叹:“就业难,难于上青天。”
即使是高素质、高学历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也难逃受歧视的厄运。许多用人单位一听说有研究生、博士生,先是两眼放光,继而问一句“男的还是女的”,男的差一点也无所谓,女的再优秀也要掂量一番。其实,知识女性就业难,只是就业歧视的一个缩影。
针对女性就业难的突出问题,修订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对边远山区的妇女、少数民族贫困妇女和城镇下岗女职工创业、就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用人单位在录用、聘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和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聘用标准。
改变不公的职场竞争
女性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也体现在两性职业结构、工作职位、晋升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据全国妇联对一些用人单位的调查,60%的女性的工作职位处于较低等级以下,近10%的女性认为自身性别妨碍了职位晋升,7%左右的女性认为性别因素导致她们在职称评聘时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反对就业歧视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一些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日益走向隐蔽化。在普通劳动力市场,女性受到的歧视更为普遍,也更加严重。一些用人单位性别上用男不用女,年龄上用小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签订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单位甚至出现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尤其是在白领阶层从业的职场,大批“白领丽人”因为花样繁多的隐形歧视手段而身心受伤。对于形形色色的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似乎有着充足的理由,由于女性普遍要经历生儿育女的人生阶段,因此女性的“婚前有效职业寿命”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工作状态远不如男性稳定。而且在女员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不仅要保证其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还需另外聘用人员接替其工作,进而导致用人成本上升,甚至引发小范围的人事混乱、、、、、、不过,在这些貌似客观的理由背后,我们不能忽视一个最深层的原因,那就是,生儿育女是人类的自然生息繁衍,是对国家和民族的特殊贡献,然而这种人类自身的价值,目前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这,恰恰是产生就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根源之所在。
针对女性在职场竞争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修订案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消除性别歧视靠法律
在教育、就业、财产分配等领域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有着历史、观念、制度等错综复杂的原因。可以说,消除性别歧视,已成为提升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实,维护女性权益,并非要对女性额外照顾、特殊优惠。对女性而言,最大的维权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均等”。只有教育、就业、财产收益等机会公平了,才能提高女性的知识素质、竞争能力和生存资本,最终实现男女两性在经济、社会、政治地位的平等。
要消除性别歧视,除了改良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维护公平的法律制度。比如,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当然需要唤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企业的本能是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唯有法律体现的是公平与正义,因此我们不可能过多地依赖企业的道德自觉,更应关注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两性平等”也因此成为修订案中最基本的立法理念,其中还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维权条款。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明确规定,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性,政府、社会、学校保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在财产权益方面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侵害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妇联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的投诉,应当给予帮助,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法律监督建议书和督促执行书。
与1994年颁布的云南省《实施办法》相比,修订案倡导两性平等的制度努力显而易见。不难设想,如果执法有力、制度到位,我省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水平将出现质的飞跃,性别歧视现象也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捍卫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的制度构建和改进,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反性别歧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当适时提上议事日程。对千千万万的中国女性而言,法制,正在为她们营造一片公平和权利的天地。
(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 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