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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律权威——读《法治道路》感言
发布时间: 2008-07-04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向我推荐了法学理论家林孟欣先生的新著《法治道路》一书(群众出版社20083月版)。书写得真是深刻——至少在我看来是这样。掩卷沉思,感想颇多,略录一二。

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结成社会,以弥补个体力量之不足。人类社会当然需要某种力量与权威来维系正常秩序,以保证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之众人能相安无事,共同发展。而法律则是一种最稳定、最可靠的力量与权威,因为法律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制定,它固定在纸上,公布于社会,具有最普遍的约束力,因而由法律来维系的社会秩序也是到目前为止人类所能设计的一种最具稳定性、最具合理性的社会秩序。

由于法律是对由人所组成的特定社会的规范,因而它无论如何都意味着对个人自由和意志的某种束缚。然而,这种束缚是人基于理性考虑自愿接受的,因为人们的理性认识到,如果没有法律,社会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每个人的自由、安全、权利随时都处在不确定、无保障之中。因此,制定法律,接受法律的统治,意味着人们牺牲部分自由而获得对自由安全和权利的更大的保障。对于有理性的人来说,尊重法律秩序是在接受一种必要的束缚,按照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守法是一种“愉快”的负担。

然而,人们几乎又都具有一种讨厌束缚、崇尚自由的本性。要在一个社会中形成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崇尚法治的习惯和传统,当然并非易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发源地西方社会,尚且经历了数百年的反反复复,流血牺牲后,才确立了法律的统治,而要在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难度可想而知。就中国的历史而言,我们从不缺乏“法”和“律”,恰恰相反,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律法是那么的细密和残酷;我们缺乏的是对现代法的精神的理解,缺乏的是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崇拜,缺乏的是自觉守法、自愿接受法律束缚的理性与勇气!一句话,我们缺乏法治的传统与精神。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宪法的今天,仍有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一些人以种种“道义上和目标上正确”的名义,在实施违宪、违法的行为。这也难怪,对于很多人来说,守法绝对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特别是在一个法律尚未确立极大权威、违法(只要不触犯刑律)并不总是受到应有追究的社会里,守法更是没有违法来得轻松愉快,更何况许多时候违法者还会被戴上“道义上的和目标上正确”的光环呢!

也许,有人搬出前贤先哲“恶法非法”的箴言,强调对“恶法”反抗和突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诚然,反抗“恶法”的束缚从理论上讲有着绝对的正义性。然而,具体到现实生活当中,就远没有那么简单。首先,判断“恶法”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以个人的“内心确信”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被某个个体认定为“恶法”因而有不被遵守的可能。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就将荡然无存。再者,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里,即使某部法律确实与实际生活相冲突,与法律精神相违背,那也应当是由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修改或废除,而不是人人都可以把它踩在脚下而自行其是,这与对于一个杀人凶手人人均可将其扭送司法机关使其接受法律的审判,但却不可人人径直得而诛之当属同理。在法治社会中,违反“恶法”虽可逞一时之快,但却损害了整个法制的权威,动摇了法治的根基,大小得失之辨,其实一目了然。

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要使国家稳定、发展、强大,舍法治别无它途。因此,依法治国是我们义无反顾的历史选择。要建成法治社会,如果不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不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习惯与传统,那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而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要培育法治的传统,只能通过全体人民自觉守法、所有现行法律都毫无例外地得到一体遵行的持久实践。遗憾的是,现实生活当中,不少人一方面抱怨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却又有意无意地践踏法治。在他们看来,法治社会可以自然而然地到来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然而,“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指望天天享受违法的快乐与便利而又能突然在某一天收获法治的成果,那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痴心妄想。

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巨大的决心,而脚踏实地地向着这一目标迈进则更需要伟大的恒心和勇气。一百多年前,“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慷慨就义前夕,曾遗下豪言:“各国变法,无不以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痛切悲壮,言犹在耳。百年之后,事易时移。今天,在我们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要做到自觉守法,自觉尊崇法律的权威,虽不需要像谭嗣同那样流血牺牲的壮举,然而,我们无疑需要那种流血牺牲的精神和勇气!                                    (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