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信访无小事。基于这样的认识,许多领导干部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不仅能热情接待上访的群众,还能及时处理信访件,更重于面对实际,解决问题。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并非是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能热情对待信访的,尤其是一些信访件,常常会遭受冷落。那种将信访件压在案头,长期尘封,是时间上的冷落;那种粗粗过目,匆匆批转,是方法上的冷落;那种不提主观意见,听凭下级办理,是感情上的冷落。如此等等冷落信访件,想必在办理过程中也不会有什么好的效果。
另有消息说:某乡干部打伤了农民,没有得到处理,于是这位农民依法上访,上访材料在一个月之后逐渐下转。县里要求乡长查办,乡长交给村主任做工作,村主任又叫村民组长落实,村民组长将批满文字的材料退给了农民。于是,农民不再上访,决定自己组织亲友收拾那名乡干部。这事听起来有些荒唐,然而这的确是发生在我省的某个乡的真人真事。
俗说话:“民有不平才有所怨。”群众心中有怨,依法上访,寻求公正处理。这是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是群众民主意识日益提高的结果。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人民群众心中有法,遇事用法律渠道去解决,也应是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正是由于诸多不负责的推诿扯皮,造成群众上访不断,这既耽搁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造成无序上访又影响了上级机关正常工作。
信访作为一种民意诉求机制和权利救济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为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渠道,成为公民追求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路径。它反映着民众的社会情绪,反映着社会的和谐状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晴雨表”和“平衡器”。
信访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其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们曾对其效用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过一些臧否褒贬。否定者认为它人治色彩浓重,功能错位;肯定者认为它是解决实际问题、排解民意的有效手段。其实,无论立足何种角度,都要基于中国的国情和民情来考量。信访制度发展到今天,其价值取向已成为服务民众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成为吸纳和排解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安全阀”,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都明确要求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诠释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旨所在。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与之对应,国家机关负有“经常保持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责任。这就从宪法的高度为信访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依据。反映现行信访制度,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或可能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公权机关提出诉求,依法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公民以信访为平台,向国家机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通过信访更广泛、更直接地感知民众的社会情绪和对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态度,及时调整方针政策,达到善理国事、勤理民事之效。
公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的追求,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信访工作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架构中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促进公权机关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信访作为“晴雨表”,它客观上反映一个地方一定发展阶段的社会和谐程度。信访渠道通畅,则下情上述,民意顺达。故而要用理性思维和辩证的眼光审视信访工作,不能简单地把信访视为“洪水猛兽”,粗暴地“围追堵截”,而应积极利用这一有效机制,创造一种从善如流的环境,更好地汲取民智,凝聚民心,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重要的黄金发展机遇期,也是一个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期,这就更需要发挥好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吸纳和解决信访矛盾的能力和作用,整合信访工作资源,形成合力,构建科学合理、协调统一、高效有序的“大信访”工作格局,把信访中的消极因素变为推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积极动力,把社会不和谐音符变为谱奏和谐社会的乐章。这样,信访的功用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