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和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权,它的行使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了人民的意志,最直接、最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本质内容。决不是人大要权、争权,不是人大包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行政事务,而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长期以来,人大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中,往往注重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忽视重大事项决定权。究其原因,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特别是县一级人大,对依法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认识有偏颇,生怕越权,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本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能及时审议决定。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只有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树立人大权威,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从本质上说,重大事项决定权之所以是人大相对独立的法定权力,是由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情况决定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表现在职权方面,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还在于它对于国家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如果忽略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这一性质就不能得到完整体现。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行使其他职权所不可替代的,也是不可放弃的重要职权。它是地方人大最根本的权力。首先,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权力机关的地位,首先表现在它能代表人民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并监督由它所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贯彻它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其次,在地方人大四项权力中,决定权处于根本的地位。重大事项决定权体现了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最高地位,人大的各项权力无不是为了体现或维护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而设定的。就其本质而言,人大的立法权、任免权也是一种决定权,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至于监督权则是一项派生性权力。人大首先由于具有决定权,然后才需要监督权。监督权是保障人大各项决定得以贯彻的手段,离开决定权,监督权就失去了依据和目标。再次,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我国国家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和重要特色就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既保证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又赋予地方各级人大以广泛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各级人大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 (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 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