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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 2008-04-29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一、体育行政争议的性质与类型

根据体育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可以将该领域行政争议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外部性争议与内部性争议。需要强调的是,体育行政争议还有一种特殊争议形态,即竞技性争议。竞技性争议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在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对竞技比赛的裁判结果不服而产生的争议;二是竞技运动当事人的运动员、运动队、裁判、运动俱乐部等,对体育社会团体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所产生的争议。在本质上,竞技性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内部性争议,应当由专门体育运动协会的规范去调整。2、普遍性争议与具体性争议。3、管理性争议与服务性争议。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也可以分为管理性和服务性两种。体育行政部门因行使两种职能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可以成为管理性争议和服务性争议。在行政法理论上,管理性争议所针对的行政行为是以管制为本质特征的,即科以体育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法律义务或者限制、剥夺其权利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体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以纳入体育行政诉讼受害范围的行政争议包括以下种类。

1、         因对体育行政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争议。可以将社团或行业处罚理解为《行政处罚法》第17条所规定的授权性行政处罚。

2、         因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体育行政争议。就目前所见的体育立法来看,尚未发现明确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但就实施需要来说,应当赋予体育行政部门适当种类的行政强制权。如对经营性体育运动所安全设施的强制检查权。

3、         因侵犯体育领域经营性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

4、         同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有关的行政争议。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同,因体育行政许可而产生的同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争议属于服务性争议。在本质上,此类争议是因为体育行政部门是否赋予或赋予多少权利给体育行政相对人而引发的争议。

三、需要讨论的边缘性问题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角度说,有两类体育行政争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探讨。

1、    因公共体育设施规范后引起的争议。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主体的情况是有限的,与之有关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育行政部门也不会成为体育设施规划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就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看,将这些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最大障碍不是这些行为能否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关键在于,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本质上只是对人的主观诉讼而缺少对事的客观诉讼,或者说是公益诉讼。因此,无论是在原告资格方面还是在具体的诉讼类型与判决种类方面,将体育设施规范(包括其他公共设施规划)领域的违法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制度上还显得缺乏条件。

2、    竞技性争议。竞技性争议是指参与竞技运动的当事人对裁判决定或者对体育行业与团体的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争议。由于此类争议属于体育领域的内部性争议,从原则上说,不应当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                                                    (根据有关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