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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7-27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一、关于《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高晓宇副主任说,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最好不要涉及野生动物实验,使用野生动物是否要依据此条例?2、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四)项改为“具有保证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高祖兴委员说,1、建议将第九条中的“确保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安全”,修改为“确保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安全”。2、建议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专业培训的人员”,修改为“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因为虽经专业培训但不合格的人员也不能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毛华明委员说,1、第六条中的“对动物实验伦理审查”一句略显累赘,建议删除。2、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后半句修改为“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产品生产。”3、建议合并第四章、第五章,将标题修改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的实验动物福利”,以便内容的统一。

潘政扬委员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一句,改为“其所生产的实验动物应取得质量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

陈西京委员说,1、建议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协助”二字。2、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可改为“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3、建议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一句。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句“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与上款重复,建议删去;同时,可将该条第一、二款合并为一款。5、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不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内容重复,建议删去,直接改为“不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可能更好。6、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暂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对“暂扣”时间长短及后果的处置没有明确设定,应当有一个更明确的规范性条款。

万 彤委员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采取隔离检疫措施”。“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实验动物?如果不属于,就没有必要写入了。

冯 毅委员说,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的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如果要涉及野生动物,建议另加一条表述。

张培光委员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规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是谁不明确。建议予以明确,可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告。

二、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卢邦正副主任说,我认为法规案三审好一些。法制委归纳委员个人及各专工委的意见后作为审议意见,同时要把各专工委的审议(修改)意见文本印发与会人员,以供审议时参考,这样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高晓宇副主任说,我个人赞成实行三审,这样更有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

沈安波秘书长说,立法工作是人大的重要工作,立法条例是人大行使立法权的重要依据,应当把该条例制定得更好,进一步提高条例质量。提出以下修改意见:1、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主任会议对法规案作出若干决定后,是否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我认为应当向常委会报告。2、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为“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分组会议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为“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时,应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4、第二十三条中“法制委员会应当与有关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规定含义不清,是否是指两个委员会共同召开会议?建议将“召开会议”四字删除。5、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委员会的成员范围不清,建议将“的成员”三字删除。6、按照第二十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一个法规草案可能会出现两次登报征求意见的情况,这就存在与《云南日报》协调的问题。7、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条都规定法规案可进行第三次审议,如第三次审议后仍然在一些条款上存在较大争议,是否可以进行第四次、第五次审议,建议明确。8、第三十九条规定委员会要在两个月内提出规章备案审查意见,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做得到。9、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作出的不适当决议、决定可以撤销,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应进行备案审查,条例中缺乏有关规定。10、在第四十一条中,委员会进行规章备案审查发现问题,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常委会办公厅不是“可以”向规章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而是必须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将“可以”改为“行文”。

冯 毅委员说,关于立法程序,建议实行三审为宜。一审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二审听取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三审听取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黄有能委员说,1、我赞成三审,更主要的是要与上位法统一起来。第一审审政府原稿,第二审审专门委员会或法制委员会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的修改意见,第三审审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2、备案审查,昆明市也能备案审查,省人大是否对昆明市也要备案审查?

张培光委员说,1、个人认为应同上位法统一起来,实行三审,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2、第二十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内容重复,请斟酌。3、凡是修订法规,建议提交对照稿,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赵 波委员说,同意按立法法坚持三审,提高立法质量。一审由政府提出议案,审议可行性和该不该立;二审由各专工委提出意见,各专工委对议案最了解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对立法的完善;三审由法制委统一审议,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这样做更符合立法实际。

李维林委员说,建议在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表述中,体现出提案单位平等的提案权,不需出现有的“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有的“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情况。建议统一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以体现提案单位的一律平等。

普朝和委员说,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对当地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立法的,通过什么程序来立法,希望条例中能够相应地作出程序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很不好运作,难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利于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陈西京委员说,这个稿子比较成熟。提两条意见:1、第七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应改为“对提出的法规案”。2、第九条中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应改为“应当举行听证会”。

刘子杨委员说:1、建议搞三审,这次会议不提交表决。2、在文字表述上再准确一些,不重复。使条例更有实效性,可操作性。

潘政扬委员说,1、三审更慎重,常委会每次审议的内容更集中。如果只搞二审,一审委员会就只需提审议意见的报告,不需提修改稿;如果三审,有关委员会在二审时需要提供修改稿。2、还是建议由本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对本条例内容的主要分歧是地方性法规应经二审通过还是三审通过,分歧较大,建议本次常委会暂不表决,进行三审。

何远灿委员说,我建议还是搞“三审”。我认为在规范文字材料表述中不宜用“基本成熟”,法律条文表述一定要准确。

尧挥彬委员说,立法条例的修订,建议最好能够暂缓,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下一届再来表决。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较好,但此项工作过去做得不够,出现规章与法规相矛盾的情况。

段捷庆委员说,1、书面征求意见时,我建议三审,一审审议政府议案,二审审议有关委员会的文本,三审审议法制委的文本,这样更有针对性,更慎重。2、本届已经快结束,建议将修订放到下一届进行。

程政宁委员说,1、鉴于已经有立法条例了,且有不同意见,建议再听听意见后,再定是否现在就修改立法条例。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重复,要好好修改。3、将第二十三条中“应当与有关委员会召开会议”改为“交换意见”。4、将第五条中的“和有关部门会议研究后”,修改为“和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

冯建昆委员说,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条第二款文字上有重复。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将第二款 “由分组会议……” 中的“由”字改为“提请”。

第三小组还有四个委员建议实行三审。

三、关于《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程政宁委员说,1、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上位法的依据,有保护的实际需要,很有必要。2、第六条中有个电力设施协调小组,即把小组合法化了,看上去执法主体就是小组。这样写不妥当,我省电力主管部门的职责冲淡了。3、条例应增加服务群众(市民)、公开透明的内容。

辛 华委员说,1、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未建立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工作制度的”,以什么为“健全”的标准应明确。

章振国委员说,1、在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后,增加一句话:“办公室设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2、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移到第八条开头的地方。3、第三条第三款中的“电力”应改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白保兴委员说,1、制定电力设施条例很必要,但需要逐条细致地研究。感觉条例草案赋予企业的权力过大、过多。责权不对等,部门色彩较浓,容易造成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如第二十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开挖”等行为的限制,对相关人的权利限制过多,类似的条款还较多,值得认真斟酌。2、有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不便于操作,如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飘动物”没有明确定义,在现实中不便操作。

李应科委员说,1、这个条例执法主体不明确。由谁执法应该明确规定。2、有利益的单位上划太多,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法协调和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等。3、这个条例草案只有规定部门权力,没有义务,部门色彩太浓,操作难度大。

陈西京委员说,1、非常设协调机构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相关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有关小组的职能也应修改。2、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执行前款……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段,并在“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后,加上“与其它设施产权人协商”。3、第四十二条以“不可抗力原因”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分别对征用买单,是否合理、可行?

汪 旭委员说,1、执行主体要明确。2、语言表达再精炼一些。3、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林文兰委员说,1、条例在文字上还可精炼一些,属政府职能“三定”中已明确的内容要尽可避免在条例中大量重复。2、第六条中的“协调小组”这种临时机构,在法规中尽量不出现。3、执法主体要让群众一看就知道,建议再修改一下。

冯建昆委员说,制定这一条例很有必要。但稿子太长,规范太细,建议再作删改,特别是一些行政职能方面的内容,建议不要在条例中规定。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第二条第二、三款是解释,可以去掉。2、第六条第二款可去掉。3、第十六条和十二条内容有重复,可再归纳一下。4、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500米”依据是什么,不清楚。5、第二十一条中的“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不要,只要经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行。

潘政扬委员说,1、条例草案行政执法主体不是很明确,建议删除草案第六条。2、同意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现在的写法,建议在第三款增加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3、除电力设施以外,对条例涉及的其他设施在保护方面应当对等,电力设施建设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4、条例草案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如森林法、水法、防洪法、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相一致。5、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征用由政府承担补偿不妥,应当由电网公司补偿。6、草案第三章写得过细、太多,建议修改,实质是产权人应设立明确标志,加以保护。

尧挥彬委员说,1、条例草案中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第六条“指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名称矛盾。2、条例草案规定比较细,所提要求很多,但对电力部门本身的服务责任,如对经济建设、人民生活中所承担的责任几乎没有,建议在总则或职责中加入有关内容。

马 坚委员说,条例草案规定得太细,但又没有全部列出来,建议一些属于政府职能的内容不要写在条例上。

张培光委员说,本条例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第六条中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小组,个人建议取消,因为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临时机构不妥。

黄有能委员说,1、第六条中的“组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没有必要写进条例,要成立指导协调小组可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成立。2、建议把“电力规划要服从城乡建设规划”的意思写入条例。3、保护区范围标准的确定有什么法律依据,应解释一下。保护区产权是老百姓的,保护区范围内老百姓怎样作业?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老百姓的安全。这个涉及到产权问题,是否由电力部门收购?

卢昌泰委员说,1、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财经委对第三十三条的修改很好,但是其中“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做法,不易操作,建议增加由法院处理(介入)的内容。2、电力设施的界定已很明确,但条例在表述上应当体现电力供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导向。3、第六条成立电力协调小组很有必要,但要有权威,否则第(三)项规定将难以操作。4、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建议查实。5、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既要考虑安全,也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建议进一步斟酌。6、第二十二条中的“树木”与“竹子”,是否“树木”涵盖了“竹子”,建议推敲。7、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现场处理有困难,操作性不强,建议斟酌。8、第二十四条中对于“保护区”的划定需明确、合理,以便操作。9、第二十九条对于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措施是否有必要反映出来?如需反映,建议原则一点。10、第三十六条中“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从长远看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趋势,建议修改。11、第三十七条中关于树木的修剪,建议需合理修剪。12、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对于“征用费”和“经济补偿”的承担,建议电力企业也承担部分费用,不应只由政府承担。

普朝和委员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上届和本届足球比分网:都制定了若干有关电力法规,建议常委会通盘研究,根据我省电力法制化的进程,考虑制定电力发展条例。提如下修改意见:1、现行的电力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第二章中规定成立协调小组,对理顺电力管理体制来说还是不理想,怎么做更好,建议再研究。2、建议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条,针对设立电力设施存在的普遍问题,原则性地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要求,与第五章的规定相对应。3、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内容从保护电力设施角度上来看很有必要,但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如何处理好电力设施保护和方便群众日常活动的关系,建议再研究。比如是否可以再细分不同电力设施的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限制性保护措施。

王永奎委员说,条例草案基础不错,内容具体、全面。但总体上感觉条文过多,有些内容可以删减。提如下修改意见:1、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电力发展规划,作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可考虑删除。2、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大法中已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得危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中可以不再重复叙述。3、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要办的手续复杂,执行起来对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不方便。4、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执行前款规定……”一段,建议另起一段来写。

高祖兴委员说,1、建议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因此款内容不在电力设施保护范畴内,不必列入本条例总则中。2、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组织”。

冯登坤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电力设施保护关乎民生问题,应当体现“谁管理、谁保护、谁负责、谁多拿钱”。按现行体制,电力企业40%的所得税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企业作为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凡涉及出钱的问题,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位法执行,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议由企业多承担一些。

周 跃委员说,1、第七条第(五)项建议修改为“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因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经济委员会,机构的人员配备有限,难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2、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对于杆塔基础的保护范围设定为5米是否合理,请斟酌,建议再扩大一些范围。3、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使行政执法主体更为明确。

四、关于《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沈安波秘书长说,1、第三条档案的概念表述中,罗列了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各种活动形式,但教育、民族……等又没有纳入。越细越概括不完,建议原则地写。2、单位的图书资料等是否纳入档案管理,应当界定清楚。3、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能否做到?应当区分情况,新建的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原有档案馆不符合规定的逐步改造。4、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个人且属非常保密的档案资料,个人是否有所有权?应当明确界定(不少领导出书,其内容都属重要档案,是否合法)。

冯建昆委员说,1、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并在……”之前,应加“按照规定必须移交的档案,” 且将“并”字改为“应”字,不是所有形成的档案都要移交,应是符合规定有价值有必要的才移交。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档案管理”,移到“其他组织的”后面,这样表述更顺畅明白。

马 坚委员说,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档案要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专业档案是否也需要移交?

段捷庆委员说,1、建议在草案第三条增加电子文件的内容;

2、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竣工验收在前,还要经过审计后才能形成档案。因此,档案形成在后,建议考虑该条的可操作性。

林文兰委员说,第三条中是否应加上“电子文件”。

张培光委员说,1、第十三条应表述清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如何审批,如何管理。2、第二十三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是没有规定必须建立档案,二是笼统表述为归该组织所有不妥。建议表述清楚哪些项目必须建立档案,哪些项目必须保存。

冯 毅委员说,1、第六条可修改为“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档案管理工作,州(市)、县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2、第七条可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3、将第十条第一、二款合并,删除第三款。4、第十一条中的“各类档案馆”指代不明,其性质如何?主管部门是谁?建议写具体。

冯登坤委员说,制定本条例对加强我省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很有必要。1、条例对档案的归档、保管等行为提出了很多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些要求,就需要很多的经费,如何保障档案保管的经费需要,条例还需进一步作出规定。2、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利用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费”。这里说的“规定”是指谁家的规定,什么档案要收费,什么档案不收费,不明确。3、第二章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和部门的职责,但第五章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增加有关内容,以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法律责任相对应。

高祖兴委员说,1、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档案教育”应当修改为“档案知识教育”才准确。2、若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文字表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是“具体范围”,表述不准确,建议改为“决定”。3、第二十条应在“经济、文化等活动”后,加上“杰出人士”。

周 跃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文字改为“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信息化建设的数据标准……”。这样可以更加强调推进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卢昌泰委员说,1、第三条中对于档案的界定,建议增加“民族”活动的内容,使涵盖更全。2、在法律责任一章,建议增加档案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内容,使处罚相对应。3、第三十九条,建议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表述更为灵活,易操作。

陈西京委员说,1、“档案”的概念界定宽泛,涵盖范围太广。对政府的归档行为、保存档案的行为应当规范,但对个人、家庭乃至企业档案的规范不容易,应当是一个提倡和鼓励,而难以进行强制性规范。2、修订必要性说明中“档案是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实践‘三个代表’……真实记录”这段话不科学。

万 彤委员说,第十三条中“中介服务机构”这个名称值得商榷。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严格审批,明确了可以干什么的同时,也应该明确不可以干什么。

五、关于《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晏友琼副主任说,现在国内外对云南高原湖泊的保护都很关注。保护星云湖是全省人民的共同责任。条例对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在星云湖的保护上应当有要求,共同做好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沈安波秘书长说,1、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星云湖水质按照国家Ш类水标准保护,如果今后治理到比Ш类水好,按此表述就有问题。2、本条例是足球比分网:制定的法规,建议对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职责要求。3、第十三条第(九)项中对未经批准的“钓鱼”行为能否禁止得了?4、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化肥、农药应当科学施用,农家肥也应当科学施用。因农家肥中的有机成份仍然是氮磷钾等。5、星云湖水质是劣V类,在这样的水中所养的鱼,人吃后是否会影响健康?因该法规中多处谈到养鱼、捕鱼、卖鱼等,事实上告诉大家这鱼是可吃的。

冯建昆委员说,1、条例重新制订的目的在于加强保护,建议在第三条“科学规划”后增加“加强保护”的原则。2、保护措施过软,不够强有力,应再作修改增强。如第十九条的保护措施均为倡导条款,没有法律责任,实施后没有约束力,很难达到将星云湖水由劣Ⅴ类改造为Ⅲ类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照环资工委《说明》中指出的3个突出问题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要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并教育引导径流区的人民群众都来参与保护工作,措施要能保障目标的实现。

马 坚委员说,关于第十六条有两种修改:1、删除第十六条。2、将“在人工放养……星云白鱼(真白鱼)”,改为“重点发展、保护珍贵鱼种”;在“在星云湖引进,推广外来物种”一句中,删去“星云湖”,将“物种”改为“鱼种”。

段捷庆委员说,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违反第(五)项规定的“……20至30元的罚款”,改为10元罚款。

程政宁委员说,赞成修改星云湖保护条例。提两点意见:1、建议修改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表述。直接排放行为禁止,间接排放是否允许?应该是排放必须是经过达标的污水处理,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2、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废液”后的“、”,改为“,”。3、建议删除第十六条中的“的同时”几字。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星云湖里不能养很多鱼种,不能像个养鱼塘,鱼种一多,对湖水污染很大。应重点保护和放养珍贵鱼种,建议对第十六条作重点修改。

汪 旭委员说,1、删去第十六条中“……鲢鱼……白鱼”,改为“土著鱼种为主”;“科学论证”中要规定有一定级别、资质的单位进行。2、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的“可对……”很多,建议把“可”字去掉。

潘政扬委员说,我赞成这个条例。1、将第十八条最后一句话改为“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贩卖产自星云湖的鱼类”。2、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关于毁林毁草挖树根的处罚,建议改为“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恢复相等面积的草地”。

冯 毅委员说,1、将第四条中的“最高运行水位”修改为“最高蓄水位”;并增加星云湖的平常运行水位应当低于抚仙湖平常运行水位的内容。2、在第六条第三款内增加“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依法缴入县财政”的内容。3、法律责任中的“以下”,应规定罚款下限。4、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严重”如何把握?最好写明确。

梁福祥委员说,1、在第四条中加入实际运行水位应当低于抚仙湖运行水位的内容。2、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位置对换。3、第十五条放在第十四条位置,第十四条放在第十五条位置。4、第二十六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高祖兴委员说,玉溪市人民政府与所属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六条中关于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的规定不妥,建议删除。

冯登坤委员说,1、第十六条的规定缺乏前提条件,建议修改为“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人工放养与自然增殖相结合……”。2、第十九条的规定很好,但缺乏量化标准,没有硬性的指标,建议细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数额,年污染物排放递减数额等内容。3、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公告制度方面的内容,要求江川县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说明污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普朝和委员说,1、建议在本条例中增加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的内容。2、星云湖的水质保护标准,还是以Ш类水的标准为宜。

六、关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程政宁委员说,关于德宏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第十一条中“旧城改造与新……”,不应放在第十一条作为规划的条款。2、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沿街道燃放烟花炮竹”的规定范围太广,难以做到,建议写法慎重。关于怒江城建条例。1、在第十二条中加上“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2、在第三十八条中加上“涂划建筑物和随意张贴广告”。

七、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06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0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沈安波秘书长说,1、财政报告中有些内容看不懂,如社保基金收入、支出在表中是空白。调出资金4.3亿元,为什么调出,调哪里不知道。监督法出台后,规定了预算监督的重点,但报告太笼统,如重点建设项目在部门预算中看不出;属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钱和常规应给云南的钱各是多少;规定项目资金不得挪用,但是否挪用在报告中难以看出。建议今后要逐步细化,特别是监督法强调要重点监督的方面应体现出来。2、审计报告非常好,建议加强对查出问题整改后的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单 瑜委员说,同意这三个报告。有两个建议:1、财政报告中科技支出方面是否再作一些思考,增加科技投入。2、政府采购方面,审计部门是否加强审计监督,让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比例真正符合当初的立法目的。

李应科委员说,三个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实在,我表示满意。对审计工作提几点建议:1、在审计队伍建设上下功夫,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充分利用审计结果。3、加强对州、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认识,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发挥全省审计机关的整体功能和作用。

杨崇龙委员说,提几点建议:1、财政报告中关于社会发展方面,教育经费增长比例按教育法的要求是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比较,建议今后按此口径来写。2、审计报告中提到“对十名省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但报告中无任何内容,建议作一点简要介绍。3、今年的审计报告能否将去年的报告中点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整改了多少,还有哪些没有整改,适当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