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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邓小平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07-06-12      来源:足球比分网_球探体育比分-在线直播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刘昶军

我党我军我国各族人民公认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卓越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邓小平同志离开我们整整七年了。在隆重纪念伟人诞辰100周年之际,缅怀邓小平同志的丰功伟绩,特别是她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更能激励与鞭策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始终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重温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指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政策。就国内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此思想从本质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使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得到真正执行和贯彻落实的观点。邓小平所倡导的民主和法制是说:“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他坚持在全国实行对外对内两个开放的同时,还有针对性的指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由权。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这里他着重强调了既要注重民主建设,也要注重法制建设的思想,充分阐述了两者要均衡发展,并驾齐驱,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三位一体的关系问题,体现了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和马克思主义一分为二哲学思想。尤其是“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基层民主,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大力发展生产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我们的优越性等一系列思想,都为后来形成“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保证,应证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深奥和朴实。他站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便产生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法制理论,也是对列宁“慢性疗法”的重在治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二、重温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在全体人民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邓小平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我看明年党的十三大可以提出这个问题,把关系理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则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

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纠正不正之风中属于法律范围、社会范围的问题,应当靠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来解决。”他的这段论述一是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二是明确党与法之间的关系,突出了党要管党,党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意义;三是阐述了国家和政府应解决的法律范围的问题,这里所强调的国家就是指国体和政体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与依法行政的问题;四是有理有据地说明了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形成良好地法制氛围,并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处理问题的原则;五是指出了要下决心、花力气改变无法可依的现状,重申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从全社会抓起的思想教育方针。邓小平同志之所以有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法制思想,都源于他的勇于思考、分析和善于大胆地探索、实践,源于他的不间断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上升为理论联系实际的活的灵魂。在改革开放初期,他就高屋建瓴地告诫我们:“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反复强调抓紧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立法,要通过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立法,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搞好民主法制建设。他不仅这样说,而且始终不渝地这样做,他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之一,参加了创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伟大事业;是他与其他领导人一道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他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列宁关于民主与法制理论与关系的新观点;是他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实际状况抓紧解决了从人治到法制历史性转变的问题;是他毅然决然地提出要把深圳特区作为全国的立法试验田进行大胆地探索和实践;在他呕心沥血的积极倡导下,1979年12月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及其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然而还是他亲自组织和领导修改了“八二宪法”,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抓”的著名论断和绘制了在二十世纪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宏伟蓝图。这是对列宁民主法制思想及实践的直接继承和延伸,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宝库的又一伟大贡献。从1980年12月13日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的构想和1986年1月17日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有党纪,国有国法。”观点到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谈话时他又反复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的一段时间内,都体现了他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不断成熟与完善。邓小平关于惩治腐败“大思路”同列宁的“慢性疗法”重在治本思路都实现了最良好的结合与发展,特别是把党风建设和解决腐败问题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管理轨道,都一再说明小平同志对法制的重视。

三、重温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

邓小平十分关心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他从列宁苏维埃是具有“人民性”的国家政权就必须具有为人民谋利益和接受人民监督的性质出发,认真研究了要把私人资本主义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就必须把加强立法和监督理论

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在列宁关于:“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

有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的论述中悟出了依靠法律对保证实施新经济政策,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限制、制止、监督私人资本主义,狠狠地惩处超过国家政策范围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理念。1978年三中全会以后,他开始沉思如何在我国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发展中,探索一条依靠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来确认和保证的路子,如:保护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权、责、利及地位,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等等。他力主把列宁关于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引入改革开放不久的中国,从苏维埃建立工农检察院的一些启示中,提出了关于执政党接受监督的必要性的理论观点,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以及法律监督等等理论。邓小平说:“全党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他认为,接受法律监督既是执政党执政和国家依法行政搞好监督工作不容忽视的要务,又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特点和优势。在监督问题上,他多次告诫我们,监督不是互相牵扯式的监督,而是贯彻决议、决定,对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过程中的监督,是一种实践中的监督,因而也是一种有时效有效率有成果的监督。在论及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和加强民主法制监督时他又说:“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括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基层民主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和任务,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便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这里小平同志所说的监督,就是指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主旨是要强调依法办事。用监督这种极为有效的形式制约权力的滥用,以至充分体现它的“人民性”和法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因为这种人民性既表现为它能团结和联合、发挥和调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人民有权罢免国家公职人员,有权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有权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有实质意义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邓小平不仅创新和拓展了列宁关于强化人民性监督权的思想,还把它当作是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当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当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加以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他从中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人们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监督制度与措施不完善导致种种特权及腐败现象滋生而不能消除的教训中看到,失去了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的滥用、失控不受制约和监督,就会蕴藏腐败的温床,就会失去党心军心民心。因此,他力挽狂澜,排除干扰,提出了着力解决监督制度的问题,要用法律和纪律来规范和保障人民的监督权。邓小平同志一生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苦苦探索与追求,留下了一系列弥足珍贵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他的一生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贡献的一身,可以说他是民主法制的捍卫者和实践者,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他的民主法制思想将永远彪炳千古,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史册上灿烂辉煌的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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