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昶军
“十一五”规划实事求是地绘制了西部地区发展的宏伟蓝图,随着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完善,可以说西部地区,特别是云南省又迎来了继前几年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又快又好发展的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如何正确的把握这次机会,完成党和全国人民交给的重要而艰巨的光荣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应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为振兴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针对西部地区发展现状,坚持改进和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搞好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人大在这方面要作出表率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建立和谐平安环境与夯实和谐社会基础,经济社会要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要协调,都离不开法制作保障,离不开潜心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和谐,没有法律之间的和谐,也就不可能建立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和谐和种种社会关系以及各种既得利益之间的和谐。大胆规范、勇于创新、稳步立法、提高质量、立以致用、操作性强,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没有一个和谐、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没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没有一个违宪和违法的审查制度,就谈不上发展,谈不上创新,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从古到今,历史上解决众多矛盾的方式方法,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来解决,人大立法就是将各种利益和不同意见用法律手段和措施来统一来协调一切不和谐音符,多吸纳、保持大同与维护众多利益之间的惟一和谐因素,剔除、制约、管束与之不相容的、排他的不和谐因素,真正用法律的尊严来体现执法的权威,用法律的平安、稳定、规范和统一来展示公平和正义,用健全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他律和自律的法律措施和手段,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伦理道德行为与整个社会的公共风尚;用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与提高依法行政实效来保障经济社会的和谐、平安与稳定;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意愿来企盼国家的太平盛世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并以此来追逐最大的投融资效率和化解因既得利益的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种种尖锐矛盾。这既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和人民对人大代表人民意愿的企盼,又是党和人民交给的艰巨任务。因此,有针对性的做好西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技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立法更具科学性、民主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做好西部地区乃至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工作、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所在。
二、加大依法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规范监督方式方法,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保证阳光法制工程正确实施,维护和创建和谐社会稳定、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