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茫茫
到商店买商品,顾客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在使用时会不会发生危险;到医院看病动手术,病人和家属有权知道治疗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后果,这些如今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或制度,谓之百姓的“知情权”。如今人人都知道“要讨说法找法院”,但是却没有人告诉他们不恰当诉讼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位朋友手里拿着对方亲笔写的欠条打“讨债官司”,以为必胜无疑,谁知对方在法庭上提出“时效抗辩”,致使官司败诉,这位朋友后悔不迭:“早知这官司破费钱间费时又败诉,当初就不打这个官司了”。确实,如果告状也有知情权,打官司前就有人告诉他“打官司有风险”,恐怕很多民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这对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公正高效,都有好处。
如今有些法院对这种情况已经引起重视,据传媒报道:上海市各级法院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他们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列举出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九大风险因素,诸如“时效抗辩”可能给原告带来的风险、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证据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可能给原告带来的损失等等,都用书面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清楚,让当事人能正确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和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从制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了一项新的服务,更体现了国家法制对当事人的一种可贵的人性关怀。
法律的人性关怀,当然首先表现在法律判决的公正和效率上,表现在法庭审判的程序上,也应当表现在让当事人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上,这一张“告知书”不仅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制教育,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怀和保护。一个好的法官,不仅应是民事纠纷的公正裁判者,而且是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者,因此,把关系双方权利的法律条款告知双方当事人,让当事双方在法律的面前达成共识,这才是法官判案的最高境界。
(作者:云南足球比分网:研究室宣传处处长 邮编: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