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新
民族问题举足轻重,这是全党的共识。民族立法是我们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我们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历来重视民族工作和民族立法,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这方面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各级各部门都应当按照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的这一目标要求,大力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加快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
云南省委、足球比分网:和省人民政府对民族立法十分重视,始终把民族立法作为我省民族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全面推进我省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颁布后,足球比分网:积极促进这部基本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并在民族立法上重点抓了两件事:
一是抓了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制定和民族乡工作条例的修订。足球比分网: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协调组和工作班子,负责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2004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这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我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修订,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同步进行,并于2004年7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足球比分网:先后制定的云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民族自治地方科技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我省民族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民族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有力保障。
二是抓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我省各民族自治地方在足球比分网:指导下,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建设。8个州、29个自治县的县委、人大和政府,把自治条例的修订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县主要领导挂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修订工作领导组,并抽调骨干力量专门负责自治条例修订的起草工作。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各民族自治地方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和学习借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同时,本着急需特需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单行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自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以来,先后召开或承办了四次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立法工作会议,其中一个主要议题就是研究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即部署自治条例修订工作试点,培训民族立法工作骨干,交流民族立法工作经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颁布至今,经足球比分网:批准修订或制定的自治条例已达32件,还有5件尚在修订,拟于明年完成;制定单行条例18件,修订5件,废止1件,自然失效5件,有效条例达到68件。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加快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纵观这几年民族立法的实践和探索,云南民族立法工作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新进展,并得到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肯定和兄弟省市区的认可,最根本的是靠党的基本路线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引。没有这一条,民族立法今天的成绩就无从谈起。而我们在工作中体会最深的有两条:
1、民族立法要着力促进发展、保护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讲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加快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紧迫而艰巨。因此,民族立法要始终紧扣发展的主题,采取促进发展的措施,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驾护航。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吃透和用足中央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吃透和用足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并把上级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与当地的民族实际和发展需要恰当结合,运用民族立法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民族立法才会有特色、有刚性、有效果。需要指出的是,规范不是束缚,更不是捆住我们发展的手脚,而是创造更加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发展的法治环境,这始终是民族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2、民族立法要着力造福群众、保护群众。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育程度不充分,生产力水平低下,各兄弟民族的生活还比较困难,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各级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民族立法除了一般意义的立法功能外,就是要更多关注兄弟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如果没有各兄弟民族的小康,就不可能有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小康。我们在民族立法上,要体现党和国家对兄弟民族的扶持帮助,让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让群众的生活得到实惠,切实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我们绝不容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但对一般社会行为的规范要宽严适度,符合当地实际,重在教育和引导。对民族文化包括习惯法的影响,要用历史和辩证的观点来考察分析,善于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好的要加以保护和弘扬,不好的要加以教育和引导,让兄弟民族自觉克服和改进。在这个问题上,任何简单粗暴或者强迫命令的办法,都可能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恶果和损害。只有在民族立法上坚持以兄弟民族为本,我们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能让各族人民由衷的拥护和遵守,才能在当地行得通。
展望民族立法的未来,可谓任重而道远。民族立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伴随着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并将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帮助各兄弟民族实现当家作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使兄弟民族与其他各民族一道过上富裕文明的幸福生活。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所在,也是我们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还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明确载入宪法,并将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民族立法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机组成部份,是我国立法制度不可缺少或替代的重要基础。通过民族立法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因此,民族立法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当前,我们在民族立法工作上应当研究和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是要把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上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善于依法行使好自治权特别是民族立法权,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治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特殊重要的职权。自治机关如何依法行使好自治权,是我们检验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一个特点和标志。各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权的运用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仍普遍存在着用得不够不活的问题。当然,有些权的运用需要有一个客观发展过程。但积极探索和实践的态度是可取的,更何况这是我们自治机关的法定责任。用够用活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权的前提是用,不用就谈不上用够用活,只有用了才能求活求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表明党中央对民族区域自治包括自治权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尤其是省级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充分尊重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一如既往地扶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民族自治地方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觉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其次是自治条例的修订要善始善终,既要抓好条例的修订,更要抓好条例修订后的实施。一个条例制定出来,如果不狠抓落实,条例就会形同虚设。这对于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极为有害的。请各民族自治地方务必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使自治条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三是单行条例的修订和制定,要精心选题,突出特色,稳步推进。已制定条例的地方要立法和执法并重,两者不可偏废。对现有条例要花更多的精力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条例,要及时安排修订。没有制定条例的地方要选准立法项目,争取好的开端。
最后一点是民族立法要管用,就必须在结合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民族立法要坚持有几条写几条,不求面面俱到,克服照搬照抄,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族立法要坚持工作程序、党内程序和法定程序,把好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成熟一个过一个,决不片面追求数量。这些要求既是我省多年民族立法实践的总结,也是我们今后民族立法必须坚持的准则。